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辦〔2006〕9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暫行規定
(二○○六年四月)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森林火險預警回響運行機制,不斷提高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有效防範和控制森林火災的發生,根據國家和省政府防災減災及森林防火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除城市園林景區及街道綠化樹木外的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是指由省和設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森林火險天氣條件預測和林區可燃物狀況,以及野外用火實際做出的專項預警結論,並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林業主管部門,為預防和快速撲救森林火災,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和設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的森林火險預警信息,而採取的應對性預防措施。實施森林火險預警回響應當遵循因險施策、科學應對、分級回響、分層落實的原則。
第五條 按照森林火險天氣條件,林內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災的危險程度,在原有國家規定的森林火險天氣五個等級的基礎上,全省統一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劃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三個等級,並用中英文標識。在高森林火險預警期,縣(市、區)森林防火部門應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標識,懸掛放置在進山入林的道路口,以及林區人員活動頻繁密集場所的顯要位置,以便公眾及時識別警示標識。
一、森林火險黃色預警信號
圖示:(略)
含義:在未來24和48小時內,天氣條件將導致林內可燃物較易點燃,林火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險性。
二、森林火險橙色預警信號
圖示:(略)
含義:在未來24和48小時內,天氣條件將導致林內可燃物容易點燃,易形成強烈火勢,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省局部地方造成森林火災持續發生,並形成較大範圍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險性。
三、森林火險紅色預警信號
圖示:(略)
含義:在未來24和48小時內,天氣條件將導致林內可燃物極易點燃,林火極易迅猛蔓延,撲救難度極大,且可能在全省形成森林火災暴發性發生,大面積蔓延,具有極度危險性。
第六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森林火險預警回響行動,劃分為黃色預警(三級森林火險);橙色預警(四級森林火險);紅色預警(五級森林火險)三個等級狀態。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依據不同的預警信息和回響狀態規定,迅速組織開展森林火災的防範和撲救準備工作。
一、黃色預警回響行動
(一)將黃色預警信息傳達到市、縣(區)人民政府、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基層鄉鎮、場(所、站)。
(二)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督促基層嚴格野外生產性用火的審批管理,確保全全用火。組織基層護林員加強對野外違章用火的查禁,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有一名副指揮在位,組織森林防火辦公室加強24小時值班和火情調度,隨時掌握轄區內火災情況,及時處置各類火情。
(五)組織各級森林消防隊伍和應急撲火隊,加強戒備,切實做好撲救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橙色預警回響行動
(一)將橙色預警信息迅速傳達到市、縣(區)人民政府、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基層鄉鎮、場(所、站)、村,並通過媒體和網路向社會發布。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應適時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在林區嚴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動,並組織基層護林員和瞭望台(哨)的瞭望員到崗,加強對重點地段和重點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監測。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部署當前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工作組深入重點區域督查,確保各項防範措施的落實。
(四)各市、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應進入工作狀態,組織分析轄區森林火災發生的趨勢,提出應對性工作措施。對局部地方持續發生森林火災並造成較大範圍蔓延時,應親臨第一線指揮,組織當地軍民迅速投入撲救,儘快撲滅火災。
(五)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全員進入戒備狀態,加強24小時值班和火情調度,加強各級防火值班督查,及時收集報告本地區防範和撲火搶險動態,並會同氣象部門預測通報火險天氣情況。
(六)各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組織所屬各級撲火隊伍進入戒備狀態。縣級專業(半專業)骨幹撲火隊伍應進入待命狀態,可組織模擬實戰演練,進一步落實撲火通訊、車輛、機具設備的準備到位。
(七)各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各種傳媒體,組織開展防火宣傳工作。
三、紅色預警回響行動
(一)將紅色預警信息迅速傳達到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和基層鄉鎮、場(所、站)、村,並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向社會發布。
(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發布禁火令,嚴禁林區一切野外用火活動,組織動員基層鄉鎮、林業站、森林公安和護林員,全面查禁林區野外用火行為。
(三)省預警監測中心、各設區市、自然保護區遠程視頻林火監測站和各瞭望台(哨)全員進入戒備狀態,實行24小時林火監測,及時掌握火情。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召開會議或下發文電,周密部署當前防火滅火工作。廣泛發動民眾,組織各方力量全面加強森林火災的防範,確保不發生大的問題。
(五)各市、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應到位主持抓好火災的防範撲救,組織召開指揮部全體會議,分析轄區火險火災形勢;按照各級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實措施;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深入包片責任區督查,抓好各項防撲火措施的落實;協調當地駐軍(警)部隊,做好防撲火工作準備。
(六)各市、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進入應急工作狀態,除執行橙色預警回響行動第五條有關工作外,應實行每日零火情報告和高火險天氣發布制度。
(七)各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組織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臨戰狀態,並切實按照撲救森林火災預案的規定,全面落實應急救援力量和各類物資,及時果斷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八)各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組織林區基層護林防火協會和有關防火責任單位,深入一線,進村入戶採取鳴鑼告示等多種形式,全面開展各項防火宣傳和火源管理。
(九)對已發生的森林火災,尤其是爆發性大面積蔓延的森林火情,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應親自坐鎮,組織力量,科學指揮,全力撲救,減少損失。
第七條 森林火險預警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和設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凡本省範圍內需要發布紅色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發布,其餘等級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由設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發布。
第八條 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由高級別向低級別轉換,應以天氣發生有效降雨、高溫旱情減低或發生爆發性森林火災模式天氣消除為條件。由省、設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發布的許可權作出決定後,方能轉換回響狀態和解除防範。在此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轉換解除回響狀態。設區市在決定轉換或解除回響狀態後,應書面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備。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所做出的森林火險預警等級回響狀態的規定,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落實本地區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工作要求的基本依據。各地在具體實施中應結合實際,切實按照危險程度越高,措施力度越大和確保重點區域安全的原則,制定本級森林火險預警回響實施細則,並報送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森林公園,以及林區廠礦企事業單位,應按森林火災屬地管轄的原則,執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森林火險預警回響實施細則。
第十條 省、設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火險預警監測的技術合作和信息溝通,不斷提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測報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增加投入,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森林火險監測設施和預警信息測報網路建設,努力推進森林火災預防工作上新台階。
第十一條 駐閩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我省撲救森林火災和搶險救援的主力軍。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按照中央軍委、國務院和總參謀部關於軍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有關規定,建立軍警民共建撲救森林火災機制,積極主動的商請部隊協助配合實施火險預警回響規定,支援地方撲救森林火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將執行本暫行規定的情況列入森林防火工作檢查、監督的重點內容,建立健全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運行監督管理機制,凡是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工作存在疏漏,經指出仍無明顯改進,將進行通報批評並取消年度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對拒不執行本暫行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督促整改。對在執行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時,發現火災隱患不作為,防火責任不落實,組織撲火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並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傷亡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