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8]21號
【發布日期】1988-05-02
【生效日期】1988-0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引進省外
專業技術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8年5月2日閩政〔1988〕21號)
引進省外人才與智力,是加快福建四化建設的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省政府閩政〔1982〕149號和〔1984〕63號檔案,對促進人才引進起了重要作用。為使這項工作進一步適應我省改革開放,和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更好地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服務,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引進省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積極而有計畫地進行。要根據經濟建設,特別是發展外向型經濟及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和用人單位的編制、定員、專業結構、職數等情況統籌考慮。引進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若用人單位編制、專業職數已滿,經省、地(市)人事局(科乾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不受其限額限制。
二、引進對象應是具有高、中級職稱或擔任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幹部(以下簡稱高、中級人員),及助師一級或大專以上畢業已轉正定級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引進要保證質量。對擬引進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健康狀況要認真考核。凡身體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犯錯誤正在受審或處分期間的人員,不能引進。
四、引進人員的配偶及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或隨遷(包括從第三地調入、遷入);身邊無子女或子女年齡尚小,可隨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隨調配偶和子女,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安排;隨遷配偶沒有工作但具有勞動能力並要求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幫助安排臨時工作。
引進人員及其隨調、隨遷人員憑當地人事部門調動證明到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遷入手續,不受城市落戶指標的限制。隨調、隨遷人員因故不能與引進人員同時遷入的,需先徵得縣以上人事部門同意,在一年內遷入。
五、引進的高、中級人員無工作的子女符合招工條件的,在一年內可給予照顧,招收一名作為契約制工人到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符合招乾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照顧。
六、引進人員子女轉學憑轉學證明和引進單位主管部門函件,由引進所在地教育部門就近安排上學。轉到重點學校的,按轉入學校有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七、引進人員的配偶及其子女屬農業戶口,符合省政府閩政〔1985〕12號檔案精神的,按規定給予優先辦理“農轉非”。
八、引進人員的住房,根據用人單位的住房條件,按其所擔任的職務和家庭人口情況,優先安排。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責解決,引進人員較多、住房確有困難的,由各地、市、縣或省直有關部門納入基本建設計畫統一安排。用人單位為引進人員購置住宅商品房,當地房管部門應優先提供。
九、引進人員搬遷行李家具等費用實報實銷。引進到沿海地區工作的高、中級人員及其隨遷子女(包括“農轉非”),由用人單位按家庭人口每人發給安家費五十元。到四十八個山區縣(市)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戶發給一次性安家費,高級人員八百元,中級人員五百元。安家費的報支,行政、事業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其他費用”項目報支,企業單位由企業管理費中“其他費用”項目報支。
十、引進人員的工資按調入地區的同類同級人員的工資標準套改。引進到四十八個山區縣(市)工作的高、中級人員,可在本人套改後的標準工資基礎上浮動一級,調離山區後即行取消。
十一、特區、開發區和老、少、邊、島、窮地區,可根據各自具體情況,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採取更加靈活的措施,制定既有利於引進人才,又能穩定已在當地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實施辦法。
十二、落實引進專業技術人員的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事、財政、勞動、公安、糧食、教育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及時辦妥。
十三、對從十個邊遠省、區調進或從其他省、市、區照顧性調進的助理工程師以上或大專以上畢業、已轉正定級的專業技術人員,家屬子女隨調、隨遷(包括從第三地調入、遷入)可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辦理落戶。
十四、要以改革、開放的精神,大膽放開搞活,吸引和歡迎省外科技人員來我省承包、承租、領辦、創辦、興辦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智力活動。應聘科技人員的報酬和其他待遇,可參照省委閩委〔1987〕18號檔案《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試行)》執行,也可由聘請單位與受聘人員本著互利互惠、有償服務的原則具體商定。
十五、對“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從省外招聘、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其待遇可參照本規定各條執行或由雙方自行商定。
十六、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並由省人事局(省科技幹部局)負責解釋。以前引進(已到職)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待遇,原則上仍按省政府閩政〔1982〕149號檔案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