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辦〔2008〕16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對我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以下簡稱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管理,規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籌集、分配、審批和使用,幫助地震災區民眾解決基本生產生活困難、做好恢復重建工作,根據中央對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是指我省各級政府籌集用於支援四川等地震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的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
(一)上級補助;
(二)本級財政安排;
(三)各級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募集的抗震救災捐贈資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抗震救災援建資金專戶存儲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可用於抗震救災援建的資金。
第二條 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籌集。
(一)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及各部委支持,儘可能使國家有關部委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與本級相關資金有效結合。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壓縮行政事業經費開支支援抗震救災工作的通知》(閩委辦發明電〔2008〕115號)要求,厲行節約,壓縮行政事業經費,專項用於支援抗震救災。
(三)各級財政應通過預算內外籌集抗震救災援建資金。
(四)各級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其他社會團體積極開展募捐活動,籌集抗震救災援建資金。
第三條 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支出範圍。
(一)災區城鄉住房的建設和恢復(包括安置活動板房的生產和安裝)。
(二)災區學校、醫院、廣播電視、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修復。
(三)災區城鄉道路、供(排)水、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恢復。
(四)災區農業、農村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恢復。
(五)向災區提供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專家諮詢、工程建設和監理等服務支出。
(六)向災區提供機械設備、器材工具、建築材料等支出。
(七)選派師資和醫務人員、人才培訓、異地入學入托、勞務輸入輸出、農業科技等服務支出。
(八)接收災區傷病員醫療費用和傷病員陪護人員補助等支出。
(九)經省對口支援彭州市災後恢復重建領導小組批准的其他抗震救災支出。
已明確捐贈意向的捐贈款要按照捐贈人意向安排使用。對重複集中於同一地區或同一項目的定向捐贈資金,按照援建項目規劃要求需要調整的,應與捐贈人協商同意後調整使用。
第四條 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使用。
(一)抗震救災援建資金應按照“多方籌集、統籌使用”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調配,集中使用。省對口支援彭州市災後恢復重建領導小組可根據需要,本著“統一規劃、項目帶動”的原則,在全省範圍內統籌安排抗震救災援建資金。
(二)設區市援建領導小組根據省對口支援彭州市災後恢復重建領導小組批准確定的省對口援建規劃和項目,在綜合平衡年度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基礎上,統籌使用資金,合理編制年度援建預算。
(三)對口援建項目承擔部門根據年度預算,依項目實施進度提出項目資金需求計畫,報同級政府援建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撥付。
(一)從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中安排的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經同級政府援建領導小組批准的資金需求計畫,從抗震救災援建資金專戶中撥付資金。
(二)從各級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接收的捐贈資金中安排的支出,由各級政府援建領導小組通知捐贈資金管理單位直接向承辦單位撥付資金。
第六條 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管理。
抗震救災援建資金應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一)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以及各級民政部門接收的抗震救災捐贈資金,應及時納入各級財政設立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各級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必須全部存入向社會公布的接收捐贈資金賬戶。
(三)其他社會團體經民政部門批准、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所募集的捐贈資金及利息,要及時移交本級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總會。
(四)抗震救災援建資金不得用於前方指揮部工作人員的相關費用和補貼開支。各級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其他社會團體不在捐贈資金中提取管理費用。
(五)以抗震救災名義開展的募捐活動應堅持自願捐贈的原則,接收的抗震救災捐贈資金必須做到手續完備,並向捐贈人出具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福建省接受社會捐贈專用收據”。
第七條 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監管。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以抗震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監管。各級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要建立報表統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對口援建項目承擔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完善制度,規範程式,加強審核,及時統計,加強對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籌集、分配、審批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及時發現和堅決糾正援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發現,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八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對口支援彭州市災後恢復重建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