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全 稱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簡 稱:福建工合
英文譯名:FUJIAN INDUSTRIAL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縮 寫:FICA
機構發展
2013年12月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在廈門復會成立。作為省級的綜合性經濟類協會,福建工合總部設立在廈門,更具兩岸交流地緣優勢。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是福建省工業企業及工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熱心工業合作事業的人士與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行業性的非盈利社會經濟團體。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
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將堅持先進性和代表性的統一,堅持國際性、統戰性、經濟型和民間性相結合。努力發揮自身優勢,認真履行職能,積極發揮作用。為促進會員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促進工業的蓬勃發展與整體形象的提升,促進福建省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中國工業會合作協會介紹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英文名: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簡稱:中國工合CIC),接受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管單位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統戰工作接受中央統戰部的指導。名譽會長有周鐵農、顧秀蓮、李貴鮮和江丙坤等。中國工合是我國成立最早、具有先進性、統戰性、經濟性、國際性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歷史上曾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受到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宋慶齡等老一代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讚譽,1983年經國務院領導批准恢復組織活動。中國工合作為國共兩黨共同參與創辦且仍在組織活動的經濟類社團,在推動兩岸民間交流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上可以發揮獨特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簡稱福建工合),英文名:FUJI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簡稱“FICA”。
第二條 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是福建省工業企業及與工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熱心工業合作事業的人士與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一切熱心工合事業的人士和組織,發揚工合優良傳統,組織、指導、協調,促進合作經濟及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為會員搭建共贏平台,整合國內外信息資源,提升會員企業運行質量和核心競爭力。加快現代化工業企業的發展,努力提高全行業的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廈門思明區觀音山國際商務中心宜蘭路7號11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在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之間的資源整合與團結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服務於福建工業經濟的發展。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負責處理對外各種重要事務。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有關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