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精神,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17〕51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行動計畫的通知》(閩政〔2018〕1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通知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中央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統一部署,在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總體框架下,緊密結合我省實際,穩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促進省以下各級政府更好履職盡責,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標準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保障機制,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再上新台階。
(二)基本原則
全面落實中央要求。準確把握中央改革目標取向、政策意圖和推進節奏,堅持財政事權由中央決定,維護中央權威。依據中央相關規定和授權範圍,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從涉及人民民眾基本生活和發展需要、需優先和重點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著手,合理制定保障標準,清晰劃分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務,確保中央改革精神及時有效落實。
合理確定保障標準。既要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適時調整全省基礎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又要量力而行,兼顧各級財政承受能力,不設定過高民生標準,不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作過高承諾,有效防範風險,增強財政可持續能力。
清晰劃分支出責任。充分體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公共性、普惠性,保持各級支出責任基本不變。根據各項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的受益範圍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區分情況確定省與市縣的支出責任、承擔方式及比例,理順各級支出責任,實現權責匹配。
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一個動態調整、不斷完善的過程,既要加強頂層設計,明確改革路徑和方式,又要加強與各領域改革的銜接,既通過相關領域改革為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創造條件,又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體現和充實到各領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動、協同推進的局面。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範圍
根據中央改革精神和閩政〔2017〕51號、閩政〔2018〕16號檔案要求,將涉及人民民眾基本生活和發展需要、現有管理體制和政策比較清晰、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以人員或家庭為補助對象或分配依據、需要優先和重點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首先納入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範圍,目前暫定為十大類36項:一是義務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免費提供教科書、免費提供作業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5項;二是學生資助,包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惠性學前教育資助5項;三是基本就業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1項;四是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1項;五是基本醫療保障,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城鄉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3項;六是基本衛生計生,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公共衛生服務、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4項;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受災人員救助、失能老人護理補貼、低保老人高齡補貼、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助、殘疾人服務12項;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1項;九是基本公共文化體育,包括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公共體育場館開放2項;十是基本社會服務,包括撫恤優待、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2項。
已在閩政〔2017〕51號、閩政〔2018〕16號文中明確但暫未納入上述範圍的事項,在分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中,根據事權屬性分別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市縣財政事權或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範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相關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相應進行調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全省基礎標準
全省基礎標準由省政府制定和調整,要保障人民民眾基本生活和發展需要,兼顧財力可能,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所需資金按省級確定的支出責任分擔方式負擔。免費提供教科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5項,執行中央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國家基礎標準;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免費提供作業本、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惠性學前教育資助、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城鄉醫療救助、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臨時救助、低保老人高齡補貼、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助、撫恤優待18項,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基礎標準。對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等其餘13項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制定全省基礎標準的事項,市縣可結合實際制定地區標準,待具備條件後,由省級制定全省基礎標準。
市縣在確保全省基礎標準全部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可考慮經濟、物價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對較高的本地區標準,但應事先按程式上報省級財政及相關部門備案後執行,所需資金自行負擔。支出水平超越省級基礎標準和財政承受能力的地區,要及時調整相關標準。市縣要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優先用於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承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兜底責任。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規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分擔方式
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格局、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的不同屬性以及財力實際狀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主要實行省與市縣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含中央補助資金),並保持基本穩定。具體明確和規範如下:
一是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免費提供作業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惠性學前教育資助、城鄉醫療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老人高齡補貼、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助17個事項,省級財政按照“80%、60%、40%、20%”比例分檔補助市縣。
二是免費提供教科書等12個按比例分擔、按項目分擔或按標準定額補助的事項,暫按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如下:免費提供教科書,免費提供國家和省級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國小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免費提供市縣規定課程教科書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對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部分,省級財政按照“80%、60%、50%、50%”比例分檔補助市縣;對參保人員繳費補貼部分,省級財政按照“80%、60%、40%、20%”比例分檔補助市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省級財政按照“80%、60%、40%、25%”比例分檔補助市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省級財政按照“80%、60%、50%、50%”比例分檔補助市縣。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省級財政按照80%比例補助市縣。臨時救助,省級財政對23個扶貧開發重點縣全額補助,對其他市縣按照“80%、60%、40%、20%”比例分檔予以補助。失能老人護理補貼,省級財政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補助縣按照30%比例補助。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公共體育場館開放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省級財政按規定的補助標準定額補助市縣。撫恤優待,省級財政分項按全省基礎標準和省級分擔比例補助市縣。
三是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疾病應急救助、重大公共衛生服務、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受災人員救助、殘疾人服務、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7個事項,省級分擔比例和補助標準主要依據市縣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績效考核情況等因素確定。
按照保持現有省與市縣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省對市縣轉移支付補助分檔維持現行規定。上述分擔比例及今後動態調整涉及省與市縣支出基數劃轉的,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上述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市縣承擔部分,由市縣通過自有財力和一般性轉移支付統籌安排。省級加大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地區間財力均衡。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調整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根據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調整情況,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下設立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原則上將改革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統一納入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實履行中央和省級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
(五)推進設區市以下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省級財政要加強對設區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對市縣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設區市政府要考慮本地區實際,根據各項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的重要性、受益範圍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結合設區市以下財政體制,合理劃分市與所轄縣(市、區)的支出責任,強化設區市政府在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的職責,統籌制定本地區保障標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分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引領。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明確管理職責。省級財政要根據全省基礎標準及分擔比例等因素,優先足額安排並提前下達、及時撥付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切實加強對市縣財政履行支出責任的指導和監督,並通過調整收入劃分、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市縣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文旅廳、省衛健委、省退役軍人廳、省應急廳、省體育局、省醫保局、省殘聯等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務相關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調整完善省以下制度政策,指導和督促市縣落實相關保障標準。市縣政府要完整、規範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加大預算公開力度,確保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有效提供。
(三)推進數據共享。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大數據平台建設,財政及相關部門要建立規範的數據採集制度,統一數據標準,推動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信息互聯和資訊交換共用,積極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收集匯總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數據,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推進政府公共服務職能轉變。
(四)強化監督問效。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基礎標準落實、基礎數據真實性、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服務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