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7〕2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
城鎮土地使用稅調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以及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加強土地巨觀調控,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劃分土地等級,在本實施辦法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於2007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稅額標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別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面積:
(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房屋權證》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暫以納稅人申報,並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三)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根據共有各方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比例或者建築面積的比例, 按規定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確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區 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寧德市市區3元至20元;
(三)縣級市市區2元至12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元至8元。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等情況,合理劃分本地區的土地等級,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對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公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項目用地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術、環保等項目用地可以區別對待,從低確定適用的稅額標準。
廈門市具體稅額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徵收,申報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及時將土地使用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