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

2014年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4〕21號印發《福建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分類的原則、分類的範圍、分類的標準、分類的方法、分類的程式、工作要求6部分。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14〕2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經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9日

實施意見

福建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

為做好全省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2012〕16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事業單位分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分類的原則

(一)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原則。以社會功能為依據,合理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根據職責和特點,細分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

(二)堅持嚴格分類標準原則。嚴格按事業單位所承擔的社會功能作為分類的標準,現有機構名稱、經費形式、人員管理方式等不作為依據。

(三)堅持分類指導原則。對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實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辦法。

(四)堅持統籌兼顧原則。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相銜接,整體推進事業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二、分類的範圍

全省各級黨委、政府直屬和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各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眾團體和民主黨派機關及其它組織所屬的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和依法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不納入分類範圍。

三、分類的標準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一)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即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檔案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行政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需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該事業單位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二是該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有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的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黨中央和國務院檔案;三是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必須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授權。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以及各部門自行委託等均不作為認定依據。

這類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行政職能應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即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即可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是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範圍;三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能夠且應當通過市場獲得。

這類事業單位要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今後,不再批准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三)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即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改革後,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公益一類。即承擔義務教育、特殊教育、中職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的,以及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需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一是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提供的公益服務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涉及公眾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職能;二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這類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宗旨、業務範圍和服務規範由國家確定。

公益二類。即承擔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需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並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二是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三是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今後要不斷推進這類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機構編制、法人治理結構、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險、黨建等方面改革。

四、分類的方法

在劃分事業單位類別時,對完全符合或基本符合某類條件的事業單位,直接確定其類別。

對承擔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職能任務和目前難以確定類別的事業單位,分類中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認真梳理職能,明確各項職能的內容、性質。二是能夠區分主要職責的,按照就主不就輔的原則,按其主要社會功能和發展方向確定類別,今後再逐步調整到位。其中:既承擔行政職能又從事公益服務的單位,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職責任務調整後確定類別,調整後單位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併入其他事業單位;主要從事公益服務又同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將其承擔的經營性職能剝離後確定類別;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又同時從事部分公益服務的,將其承擔的公益性職能剝離後確定為生產經營類;同時兼有行政、公益服務職能、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上述原則區分剝離後確定類別。三是難以區分主要職責和非主要職責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類別。

對名稱相同或職能相近、服務對象和服務方式不同的事業單位,在具體分類時視其服務對象和服務方式確定類別。

五、分類的程式

(一)繼續做好事業單位清理規範工作

分類前,要根據有關規定,進一步對各類事業單位進行清理規範,界定好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

(二)組織實施分類

1.提出初步分類意見。各級有關主管部門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研究提出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或本單位的分類初步意見並提供相關檔案依據,報同級編辦。

2.審核分類意見。各級編辦應商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等部門(涉及黨群系統事業單位的商組織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按規定程式報批。對於擬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應事先按程式進行備案,其中:省屬事業單位報中央編辦備案同意,設區市屬事業單位報省委編辦備案同意,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報設區市委編辦審核後報省委編辦備案同意。

3.時間安排。全省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應於2014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確保分類工作穩妥有序推進。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在同級黨委、政府和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二)嚴格分類標準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關規定分類,不得擅自放寬分類標準和條件,做到全省事業單位分類統一、規範。

(三)加強溝通協調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涉及事業單位財政供給、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以及社會保障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各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分類工作,遇到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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