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師範大學閩南科技學院章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福建師範大學閩南科技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福建師範大學與福建東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聯合舉辦閩南科技學院。為規范閩南科技學院的組織和行為,形成自我約束、良性發展的運營機制,保護學院、學院舉辦者和第三人合法權益,在聯合辦學協定的基礎上,制定本章程,以此為學院各項活動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學院名稱:福建師範大學閩南科技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地址:福建省南安康美鎮。
第四條 學院舉辦者:
甲方:福建師範大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住所地:福州市倉山區上三路
乙方:福建東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南安市市區南大路681號;執照:企合閩泉總字第004256號。代理人:戴寬南;住所地:南安市南大路681號;身份證:350583197211131810。
第五條 辦學宗旨與辦學規模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努力將學院建設成為一所立足閩南,面向海西,服務於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僑鄉特色的教學套用型的知名獨立學院。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主要發展文、理、工、經、管等學科專業;每年招生1500名左右,近期發展規模為全日制學生6000人。
第六條 學院性質
學院為福建師範大學獨立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由舉辦者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權。學院在章程規定及審批機關核准範圍內從事辦學活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學院體制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的管理體制;實行“招生計畫單列、人事財務獨立、資產關係明晰、有償使用舉辦者雙方教育資源”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出資方式
1、甲方以無形資產(包括名稱權、教育資源等)出資。
2、乙方以現金出資。協定簽定後至2006年內,乙方應到資壹億元人民幣;後續建設資金由乙方負責籌措。
第三章 學院舉辦者權利、義務
第九條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對學院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知情權;
2、對學院院長人選的推薦權和對學院黨團組織領導的任命權;
3、按培養費收入提取管理費;
4、對增減投資、轉讓出資、吸收新股東、終止、清算等重大事項決策權;
5、對以上重大事項的批准權。
第十條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對學院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知情權;
2、對學院辦學結餘部分取得回報權;
3、對增減投資、轉讓出資、吸收新股東、終止、清算等重大事項決策權;
4、通過學院董事會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
第十一條 甲方負有以下義務:
1、對學院的辦學方向、教育教學、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負領導責任;
2、為學院建設和發展提供專業、專業課師資和管理資源的支持,保證教育質量;
3、制訂和申報單列招生計畫,保障學院生源;
4、不得擅自以學院的名義與第三方合作;
5、不得擅自以學院的名義或以學院的財產對第三方設定擔保。
第十二條 乙方負有以下義務:
1、按時到位約定出資額,提供學院辦學所需的條件和設施;
2、負責校園基本建設,按規劃和協定,至2006年建成占地300畝的校園,生均各項辦學條件應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3、協助招生,保障學院生源;
4、合作期間未經對方許可不得抽回出資和轉讓出資;
5、不得擅自以學院的名義與第三方合作;
6、不得擅自以學院的名義或以學院的財產對第三方設定擔保。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學院決策機構。
董事會組成人員:董事22名,由甲方9名、乙方13名擔任;設董事長1名,由乙方擔任;副董事長4名,由甲方2名、乙方2名擔任;董事會每屆任期叄年。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制定、修改學院章程和董事會章程,審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2、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學院學年工作計畫。
3、批准審議學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資福利標準。
4、審議學院專業設定、每年招生規模、招生計畫。
5、籌集辦學資金,審核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決定重大財務問題。
6、審議和選舉由投資方推薦的學院法定代表人。
7、審議和聘任由福建師範大學推薦的學院行政領導。
8、決定聘任財務負責人。
9、決定合作辦學終止或與第三方合作事宜。
10、負責合作辦學期滿或終止後的清盤事宜。
11、討論決定學院其他重大事項,包括增減投資、轉讓出資、吸收新股東等事宜。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l、於每年9月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遇有特殊情況,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即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董事長工作會議。
2、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
3、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決權。 4、召開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參加。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由到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董事會應對會議所決定的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和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受委託的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紀要由董事長簽發。會議記錄和紀要應由董事會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五章 學院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學院院長由甲方推薦並經董事會聘任和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1、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和執行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6、執行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事項。
第十七條 學院設立黨委,直屬福建師大黨委領導,對學院的黨群組織建設、師生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學院的政治穩定負領導責任,對學院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發揮監督保證作用。
第十八條 學院建立院務會議、院務聯席會議制度。院務會議為學院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黨政領導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叄年,由院長或常務副院長主持會議;院務聯席會議為院務協調機構,由學院黨政領導、董事會代表、學院工會主席和有關部室主任參加,由院長或常務副院長主持會議。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九條 學院以實施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建立和健全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則。招生納入福建省統一招生計畫,按照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民辦院校的招生政策招收學生,按本省有關民辦院校的收費政策收取培養費和代辦費等,實行繳費註冊入學制度,並為學生設立獎助學金。
第二十條 按國家和本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學生修滿規定學分,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福建師範大學閩南科技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福建師範大學授予相應的學位。畢業生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就業方式;學院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院實行獨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學院發展需要和董事會核定的人員編制和工資總額,自主決定聘任員工,實行全員契約聘用制。
第二十二條 學院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權利。學院依法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為教職員工繳納有關的保險費。
第八章 財務制度、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院依法設立財務機構,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在當地銀行設立帳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第二十四條 學院董事會設立財經監理小組,負責審核學院年度預決算,監控日常財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學院財務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董事會通過的財務管理規則和年度預算方案。在會計年度(或學年度)的頭一個月內,編制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報送董事會和甲乙雙方;並於每年第一季度編制當年財務預算草案,經院務會議研究提交董事會審定。經董事會通過的學院預算支出,由院長或常務副院長審批。董事會的預算支出,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託的副董事長審批。
第二十六條 學院資產在學院存續期間由學院享有法人財產權,並依法管理和使用;合作雙方應保證教學設施的維護和更新,保障學院資產的良性運行。
第二十七條 合作雙方均有權要求董事會委派審計和資產評估人員對學院財務狀況和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
第九章 收益分配和投資回報
第二十八條 學院收取的培養費和住宿費等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償提供教育資源和管理資源,按現行收費標準收取的學生培養費提取20%作為甲方管理費。與甲方相關院系聯辦本科專業,需按聯辦協定給聯辦院系撥付費用。
第三十條 在保證教師工作報酬及教學投入並依法繳納辦學有關稅費和提留當年學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後的辦學結餘中,每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提取資金作為乙方的合理回報。提取合理回報的額度根據有關法規和學院當年收支情況列入預算,由董事會決定;合理回報的所得稅由乙方繳納。
第十章 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條 學院自2001年7月起籌備設立,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於2002年4月13日批准正式設立。合作期限暫定為壹拾年(從2001年7月起至2011年8月止)。期滿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合作協定。
第三十二條 終止的情形:
1、合作期滿;
2、雙方一致同意終止、解散學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3、因有違反《聯合辦學協定》行為而導致學院無法繼續辦學;
4、學院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5、學院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
6、因法律、政策變動等不可抗力影響而導致協定無法履行。
第三十三條 終止後的財產清算
1、學院終止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進行財務清算。
2、學院財務清算在學院資產經法定部門評估核定後,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清償事宜,即優先清償學院師生員工的權益和學院債務,為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留足一切費用。
3、在清償上述費用和債務後的剩餘資產中,流動資金和由辦學積累添置的教學設備與圖書資料等資產,按甲方占三分之一、乙方占三分之二的比例分配;剩餘不動產歸乙方所有。
4、清償時若學院資不抵債,屬上述第三十二條第2、6款終止情形的,所余債務由甲方承擔三分之一,乙方承擔三分之二;屬上述第三十二條第3款終止情形的,由違約方承擔債務,並賠償其他合作方的損失。
5、清償時學院院名由甲乙雙方共同處置,甲方提供的教育資源由甲方收回;乙方若繼續辦學,不得使用甲方校名和教育資源。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下列事項之一應修改章程:
1、增加或減少投資;
2、投資人變動;
3、學院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有關業務部門職權、財務規則、工作守則、人事工資制度、獎懲制度等為本章程有效附屬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院董事會審定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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