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福鼎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福州市福鼎商會簡介

福鼎市位於福建省東北部,與浙江省溫州地區毗鄰。背山面海,氣候溫和,物產豐富,人傑地靈。福鼎人勤勞刻苦,人一我十,團結拼搏,鼎力爭先,其聰明才智與創造精神,歷來為世人稱道。福鼎有著悠久的經營工商業的優良傳統。福鼎工商業不僅在閩東地區舉足輕重,而且自解放以來,多年都是走在全省的前列。改革開放以後,福鼎人衝破固守桑梓一隅的傳統觀念,面向世界,走向全國,興業拓展,更是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同時,也造就了一批又一批新的企業翹楚和時代弄潮兒。
福鼎工商業界人士,尤如繁星般地閃耀在廣袤的祖國大地。僅福州一市粗略估計亦近千人。他們中的大部分人,胼手胝足摩頂放踵,艱苦創業,鮮為人知。他們渴望事業的發展,他們渴求社會的支持,他們希望藉助團體的力量,他們祈望一蓬鼓帆的東風。於是,福州市福鼎商會便應運而生。
福州市福鼎商會是在榕的福鼎藉工商業界人士及其他經濟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盈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她的職能只有兩個字:服務。她會努力調動方方面面的力量,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與問題;她會儘量協同有關單位,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市場信息、經濟交流和人員培訓等各項服務;她會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連線福州與福鼎兩地、溝通政府與企業雙方、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總之,商會會竭盡全力發揮自己服務、自律、協調、代表的職能,為會員單位的進一步發展壯大,排憂解難,加油鼓勁。
福州市福鼎商會經福鼎市工商聯批准,福州市工商聯備案,已於2010年12月11日在福州正式成立。於2011年6月3日,在福州召開了商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商會首批會員單位160家,涉及工礦商貿、投資服務等十幾個行業。商會目前內設機構一室(綜合辦公室)二部(信息部、財務部),已在福鼎市人民政府駐福州辦事處二樓正式掛牌服務。
商會衷心地感謝各位領導和熱心人士,以及有關部門對商會工作的熱情支持與幫助。商會竭誠歡迎各位尚未加入本會的同仁踴躍加入自己的組織。歡迎大家蒞會垂詢指導。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福州市福鼎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在福州的福鼎籍公司法人、企業主及其他經濟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間性、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引導廣大會員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開展業務,促進企業發展;宣傳和推動福州、福鼎兩市社會經濟的發展,為加強鼎榕兩地的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經福鼎市工商聯批准,在福州市工商聯備案,作為二級社團組織,掛靠福州市工商聯。
第五條 本商會地點為福州市鼓樓區東泰路230號福鼎公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主要職責和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及時向會員宣傳榕鼎兩地的新政策、新規定。
(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榕鼎兩地的經濟建設,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發揮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加強會員間經貿信息的溝通交流,組織會員舉辦和參與各種國內外展銷會、洽談會、招商會,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
(四)為會員提供工商專業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五)幫助會員協調好工商、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關係,幫助解決生產、經營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為會員排憂解難。
(六)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商會、行業協會的交流與聯繫。
(七)承辦榕鼎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是由企業法人、企業主、其他經濟工作者及部分特邀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商會;
(三)在榕的福鼎籍企業法人、企業主、其他經濟工作者。部分特邀會員除外。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供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填寫單位概況表。個人會員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及個人簡歷;
(三)由秘書處審查通過;
(四)繳納費用;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本商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有監督權和建議、批評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每年(或根據實際運作情況,由理事會商榷具體繳費期限)繳納會費:個人會員500元;企業會員1000元;理事3000元;副會長30000元;常務副會長40000元;監事長160000元;會長180000元以上。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同意後既可退會,退會應交還會員證書。會員二次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商會聲譽和利益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屆中增補、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批准本屆大會期間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商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鼎榕兩地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意。延屆換屆時間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報告商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人員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商會名譽會長、顧問及其他特邀人士的聘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業務範圍、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二)監督本商會有關工作計畫的落實,發展規劃的實施,財務收支的審查及其他事務的監督;
(三)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開展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交辦事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方案,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單位或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並將每年財務收支情況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三十條 換屆或更換會長(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機關的財務審計。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聘請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也可根據本商會的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更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 6 月 3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於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後報鼎榕兩地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宗旨

愛國愛鄉 自律自強
交流互助 共同發展
橋樑紐帶 服務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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