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的海絲史跡是指歷史上福州與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等相關活動留存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址、遺蹟等。
第三條海絲史跡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保護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海絲史跡保護的重大事項及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的保護、監督與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絲史跡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海絲史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日常安全檢查、現場保護等海絲史跡保護工作。
鼓勵、引導海絲史跡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建立民眾性保護組織,參與保護海絲史跡。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海絲史跡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設定標誌說明、保護設施;
(二)負責安全防範工作,落實防火、防盜、防水、防蟲、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及時向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險情;
(三)負責國有的海絲史跡的修繕、保養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及保護記錄檔案,並將保護記錄檔案定期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非國有海絲史跡的日常保養、修繕和安全防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指導、檢查和監督職責。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日常監督管理、維護修繕、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史跡的義務,有權勸阻、制止、舉報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志願服務、技術服務、開發文化產品等方式參與海絲史跡的研究、宣傳、保護、利用等工作。
第十一條本市的海絲史跡包括:
(一)聖壽寶塔、迥龍橋及邢港碼頭、懷安接官道碼頭、潭頭登文道碼頭等海(河)港設施;
(二)懷安窯址、閩清義窯等對外貿易商品生產基地;
(三)恩賜琅琊郡王德政碑(閩王祠)、天妃靈應之記碑等文化交流產物;
(四)其他有關的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和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
第十二條本市的海絲史跡實行保護名錄製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海絲史跡普查和申報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調整海絲史跡保護名錄。對擬列入的保護項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名錄建立檔案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完善。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海絲史跡保護規劃,依法報批後向社會公布,並將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海絲史跡保護區域的,應當徵求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經依法批准的海絲史跡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式批准並公布。
第十五條海絲史跡保護規劃應當分類劃定海絲史跡的保護區域:
(一)對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應當劃定遺產區和緩衝區,並設立界碑(樁);
(二)對未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或者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但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三)對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但列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和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應當劃定保護範圍。
第十六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測巡查、重大事項專家諮詢論證、安全保護、應急回響、年度通報等制度,並定期檢查評估海絲史跡保護情況。
第十七條海絲史跡保護區域內禁止進行任何破壞史跡的建設活動。
確因保護需要在遺產區和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採用對海絲史跡影響最小的建設方案和施工工藝,並依法報批;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傳統風貌建築的,應當報請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確因生產、生活需要在緩衝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依法報批。建築物、構築物的風格、色調、體量和高度,應當與海絲史跡的歷史風貌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海絲史跡保護規劃實施前經批准已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現有規劃的,應當進行改建或者拆遷,並依法給予補償;對未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在海絲史跡遺產區和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海絲史跡保護設施、保護標誌上張貼、塗污、刻劃;
(二)擅自移動保護設施和標誌說明;
(三)採石、采砂、採礦、造墳、毀林、排污、傾倒垃圾;
(四)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海絲史跡及其歷史風貌和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勘查、劃定海絲史跡的地下、水下埋藏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在地下、水下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法報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
在地下、水下埋藏區外工程建設中發現海絲史跡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施工並保護現場,立即報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派員到達現場處置,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海絲史跡的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史跡原狀的原則。
海絲史跡的修繕方案應當依法報批,由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施工、監理單位實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過程的監督指導。
不屬於文物或者歷史建築的非國有海絲史跡有損毀危險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鼓勵發展與海絲史跡相關的旅遊、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提升其歷史文化內涵,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絲史跡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海絲史跡承載的歷史信息、藝術和科學價值,以及與其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挖掘、研究和宣傳工作,推動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
第二十四條具備條件的海絲史跡應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專題博物館(展示館、陳列室等),展現海上絲綢之路重大歷史事件和福州海絲特色文化。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絲史跡名稱、標識、品牌的建設和傳播,推動相關商標和域名註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絲史跡保護預警機制。對存在違反保護規劃、危及海絲史跡安全隱患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告市人民政府,並向保護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意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傳統風貌建築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依法批准,在保護區域內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依法批准,修繕海絲史跡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在海絲史跡保護設施、保護標誌上張貼、塗污、刻劃,或者擅自移動保護設施和標誌說明,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海絲史跡所在單位予以勸阻、制止,對不服從勸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關海絲史跡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