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統籌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的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二)將省重點項目建設征地拆遷管理的職責劃給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三)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指導、推進全市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推動企業直接融資的職責劃入市投資促進局。
(四)將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承擔的綜合協調全市外商投資和投資促進的職責劃入市投資促進局。
(五)將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綜合協調產業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的職責劃入市投資促進局。
(六)加強綜合協調央屬企業、外資(含港澳台)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
(七)加強企業融資工作的指導與服務,培育資本市場,推動企業直接融資。
主要職責
福州市投資促進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和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政策;提出本市促進招商投資、改善金融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督促各項政策的落實;負責擬訂全市招商引資、促進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方案,組織擬訂全市產業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三維”項目總牽頭、總協調、總推進;負責跟蹤推進和督促指導全市招商引資、產業對接工作。
(三)組織、協調全市性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全市招商引資政策、投資環境和城市形象的宣傳推介;編制全市投資指南、招商項目資料庫和重點客商名錄庫;承擔重要投資客商的接待工作。
(四)加強招商投資環境建設,負責協調解決投資企業的投訴事項,協調重大項目的推進,促進項目落地;創新招商引資、投資促進運作方式。
(五)負責與境內外招商投資促進機構的聯繫交流;負責全市招商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及招商信息的網上發布。
(六)負責聯繫在榕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組織,建立信息溝通和服務機制,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解決的矛盾和問題,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榕發展提供完善的服務平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
(七)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規範發展。
(八)承擔市防範金融風險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負責牽頭研究落實防範金融風險的工作制度和程式;健全我市金融風險預警和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組織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全市金融徵信體系建設。
(九)指導本地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指導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指導推進榕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試,開展對外金融合作交流,促進我市金融業對外開放。
(十)研究提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全市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組織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試點和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
(十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和金融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創新用人機制。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投資促進局設7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日常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牽頭起草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文稿;承擔機關文電、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會務、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督查督辦和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及出國人員管理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和金融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負責“三維”項目重要客商接待。
(二)綜合法規處
組織起草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和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提出本市促進招商投資、改善金融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分析國內外招商引資動態,牽頭調研全市招商投資和金融工作等重大問題;負責擬訂全市招商引資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全市招商引資年度目標的任務分解、統計分析、考核評價,並提出獎懲意見;負責全市招商引資政策、投資環境和城市形象的宣傳推介,編制全市投資指南;加強招商投資環境建設,負責受理投資企業及投資者的投訴事項,協調處理有關問題;負責全市招商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及招商信息的網上發布。
(三)央企投資促進處
指導全市對中央企業及大型國有企業的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擬訂相關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年度計畫和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有關招商活動;負責與境內相關投資促進機構的聯繫;建立健全招商項目資料庫和重點客商名錄庫;負責招商項目的綜合協調、跟蹤推進和督促指導,做好對接工作,促進項目落地;負責相關招商引資、投資促進的統計分析和考核評價;指導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
(四)外企投資促進處
指導全市對外資(含港澳台)企業的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擬訂相關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年度計畫和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有關招商活動;負責與境外投資促進機構的聯繫;建立健全招商項目資料庫和重點客商名錄庫;負責招商項目的綜合協調、跟蹤推進和督促指導,做好對接工作,促進項目落地;負責相關招商引資、投資促進的統計分析和考核評價;承擔有關出國(境)招商組團工作;指導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
(五)民企投資促進處
指導全市對民營企業的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擬訂相關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年度計畫和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有關招商活動;負責與境內相關投資促進機構的聯繫;建立健全招商項目資料庫和重點客商名錄庫;負責招商項目的綜合協調、跟蹤推進和督促指導,做好對接工作,促進項目落地;負責相關招商引資、投資促進的統計分析和考核評價;指導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
(六)金融處
聯繫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和在榕的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以及相關金融業組織,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協助做好全市銀行、保險、信託等機構設立、發展工作;分析研究我市金融行業的運行態勢,提出促進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亞行、世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國開行等綜合性開發金融機構以及各商業銀行在榕長期合作。指導本地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指導推進榕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試,開展對外金融合作交流;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解決的矛盾和問題,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榕發展提供完善的服務平台,促進我市金融業對外開放和金融市場協調發展;負責牽頭研究落實防範金融風險的工作制度和程式;健全我市金融風險預警和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組織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集資、假幣、洗黑錢等非法金融活動,維護福州金融穩定;承擔市防範金融風險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規範發展;推動我市金融徵信體系建設。
(七)證券與資本市場處
聯繫福建證監局,做好相關協調、服務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全市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組織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試點和建設工作,推進資本市場發展;培育上市後備企業,組織企業上市審核,指導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負責擬訂市本級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申請和上報,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和落實情況;推進基金、創投、期貨、股權等證券期貨業的發展;承擔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我市打擊非法證券有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證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