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章程

福州大學章程

《福州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由福州大學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

序 言

福州大學創建於1958年,是一所以工為主、理工結合,理、工、經、管、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福建省屬的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共建高校。

建校以來,福州大學面向福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以人才培養為根本,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發揚以“艱苦奮鬥的創業精神、嚴謹求實的治學精神、勇於拼搏的奉獻精神”為代表的福州大學精神,拓展政產學研合作,加強國際和區域學術交流,以高質量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國家和福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作出了貢獻。

面向未來,福州大學堅定不移走以提升質量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深入實施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開放辦校、依法治校“五大戰略”,努力在為國家和區域發展做貢獻的過程中辦出特色爭創一流,全面建成創業型東南強校,努力成為國內知名高水平大學。

為構建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福州大學”,簡稱“福大”;英文名稱為“Fuzhou University”,英文簡稱“FZU”。

第二條 學校的住所地為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區大學新區學園路2號。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及校址。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及終止等重大事項,經學校充分討論,中國共產黨福州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校黨委全委會”)同意,由舉辦者依法處理。

第三條 學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四條 學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和探索高等教育規律,促進教育改革和創新,努力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工作,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授治學作用,支持廣大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學院辦學主體作用。

第九條 學校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最佳化育人環境,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營造以人為本、助人成功、和諧發展、創業興校的文化氛圍。

第十條 學校堅持開源節流、勤儉辦學原則,嚴格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文明校園。

第十一條 學校積極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積極爭取政府、校友和社會各界對學校發展的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全日制本科生教育致力於使學生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和通識理論,掌握學科基礎和專業知識,具備較強的實踐技能、謀職能力和深造能力。碩士研究生教育致力於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致力於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非全日制繼續教育致力於使學生提高崗位適應能力和創新能力,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素質。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依規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科專業設定動態調整機制,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根據學校辦學實際,按照規定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專業,自主設定調整博士、碩士二級學科學位授權點。

學科專業的調整,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經校學術委員會論證,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學校依照國家規定製定招生條件和標準、選拔辦法與程式,招生章程和計畫向社會公布。

各類招生方案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擬訂,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重視學風建設,鼓勵拓展學生校園文化、科技和社會實踐等素質教育,提高人才培養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開發研究,推動協同創新,促進教學和科研相結合,不斷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構建政產學研密切結合的創業型大學辦學格局,促進辦學模式創新;加快科研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積極參與區域決策諮詢,努力提升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大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弘揚福州大學精神,發揮文化育人作用,推動先進文化傳播和交流;促進科學和藝術結合,助推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致力於辦學質量和水平的提升,完善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和評估制度,建立以創新和貢獻為導向的科研評價機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發揮區域優勢,大力推動閩台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拓展與國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的合作關係,不斷提高對外合作水平和辦學國際化程度。

第三章 校黨委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五條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對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討論中如有重大分歧,應暫緩作出決定。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並根據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黨委全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對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學校辦學指導思想和目標定位、學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基礎設施建設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項目安排、年度經費預決算與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注意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歸國留學人員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 校黨委全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第三十條 校黨委全委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黨委常委會召集,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副書記或其他黨委常委主持。

(二)會議的時間和議題由黨委常委會確定。會議的時間和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委委員。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數,以下同)的黨委委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議題內容確定。

(四)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決定。

(五)會議應作記錄,必要時,可以編髮黨委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也可以由黨委書記委託副書記或其他黨委常委簽發。

(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黨委常委會負責執行,並由黨委常委或分管校領導(包括校長助理,以下同)具體落實,黨委辦公室協助督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黨委書記。

第三十一條 校黨委常委會原則上每2周召開1次,工作確有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二條 校黨委常委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或其他黨委常委召集並主持。

(二)會議時間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會議的議題一般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黨委書記確定。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會議的時間和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委常委。

(三)黨委常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會議討論決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不能出席會議的常委,對會議所列議題的具體意見或建議應在會前提出。

(四)非黨委常委的校領導、校紀委副書記和黨委辦公室主任為列席會議人員,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議題需要表決時,非黨委常委無表決權。

(五)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進行表決。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

(六)會議應作記錄,並編髮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也可以由黨委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簽發。

(七)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黨委常委或分管校領導負責落實,黨委辦公室協助督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黨委書記。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福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開展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四章 校長

第三十四條 校長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根據學校事業發展,批准法人授權單位。

(七)對外代表學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研究和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校長辦公會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組成。

第三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一名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二)會議的時間由校長確定。會議的議題一般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對重要議題,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會議的時間和議題,應當提前通知校領導。

(三)會議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由主持人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四)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編髮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發,也可以由校長委託的副校長簽發。

(五)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校領導負責落實,校長辦公室協助督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校長。

第五章 學術機構

第一節 校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致力於發揚學術民主、提高學術質量、維護學術道德。

第三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當然委員、選舉委員和推薦委員組成,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學術委員會構成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委員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校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學科專業和教師隊伍建設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與學術機構設定、學術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等事項進行審議或根據學校規定直接做出決定。

(二)對教學科研成果獎勵及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人才選拔培養等工作中的有關學術水平進行評議。

(三)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重大事宜提出諮詢意見。

(四)負責學校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的建設與維護等有關工作。

(五)受校長委託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它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

第四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邀請。

(四)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進行表決。進行表決時,贊同票數超過實到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為表決通過。

第二節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推薦或民主選舉,校長辦公會討論,由校長確定,報主管部門批准,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並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審批免除部分課程考試或全部課程考試的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三)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四)審查上報增設碩士和博士學位點的申請。

(五)審議自主設定二級學科碩士點和博士點事宜。

(六)審批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點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

(七)審批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八)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原則上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四)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進行表決。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三節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方面的諮詢和審議機構。

第四十六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推薦或民主選舉,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4年。

第四十七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教學改革研究,對學校的教學工作和提高教學質量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教學改革、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計畫等事宜,指導教學工作評估。

(三)審議教學崗位設定原則和評聘標準。

(四)審議教學成果和教學獎勵。

第四十八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四)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進行表決。進行表決時,贊同票數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四節 學部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學科相近原則劃分學部,成立學部委員會。

第五十條 學部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學部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推薦或民主選舉,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4年。

第五十一條 學部委員會根據學校授權,在學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科與學位點設定和建設方案。

(二)審議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有關事宜。

(三)負責學術道德建設,對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學校授權的其他學術決策和諮詢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部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四)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進行表決。進行表決時,贊同票數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六章 民主管理機構

第一節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三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五十五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六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九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節 校學生代表大會與研究生代表大會

第六十一條 校學生委員會和校研究生委員會是學生的民眾組織。它們在校黨委、省學聯的領導下和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是校學生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校研究生代表大會是校研究生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上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新一屆委員會。

(三)修改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章程。

(四)收集和處理大會代表對學校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五)審議關於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工作重大問題的議案。

第六十三條 福州大學學生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福州大學研究生委員會由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

第六十四條 學校支持學生委員會和研究生委員會充分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作用,支持他們通過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學生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第七章 校部機關與公共服務機構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根據精簡原則和發展需要,設定校部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和團委等組織,支持他們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六條 校部機關根據學校授權,負責貫徹學校的決策部署,做好服務師生員工和基層的工作,擬定有關發展規劃方案,對基層工作進行調控和指導。

第六十七條 校部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的設定與調整,經學校組織人事部門調研論證,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六十八條 校部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實行部長(處長、主任、館長等)負責制。部長(處長、主任、館長等)領導本部門、單位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 校部機關要牢固樹立服務師生的意識,圍繞學校工作中心,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十條 學校公共服務機構和直屬單位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八章 學院

第七十一條 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

第七十二條 學院以及其它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的設定與調整,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經校學術委員會調研論證,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七十三條 學院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制訂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計畫,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四)設定學院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決定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以及各種合法渠道獲得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做好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十四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委。學院黨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不斷最佳化黨支部設定,擴大覆蓋面,改進和創新黨支部的工作和活動方式。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七十五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制定學院的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崗位聘任、經費財務、社會服務等目標任務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七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集體領導、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院長對學院行政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十七條 學院黨政領導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黨委正副書記、正副院長和工會主席組成。

第七十八條 黨政領導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年度總結,重要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人事調配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各類獎懲,招生就業,年度經費預決算、大額度資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七十九條 黨政領導聯席會議的主持人由黨政主要領導商定,根據議題內容分別主持會議。

第八十條 學院根據辦學需要自主設定系、中心等所屬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學術機構和民主管理機構,探索教授委員會制度,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發揮好教授治學作用和教職工與學生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第八十一條 學校與政府、企業等合作辦學的學院,其領導體制和管理辦法按照合作辦學協定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的獨立學院,實行學院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支持獨立學院的發展建設,加強對學院的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獨立學院辦學質量和水平。

第八十三條 經學校批准獨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根據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九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八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八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按照工作職務與貢獻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培訓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於黨和國家的教育事業,恪盡職守。

(二)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四)熱愛學校,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七條 學校和教職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員聘用(聘任)制,實行契約管理。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工勤人員實行工勤技能崗位聘任制。

第八十八條 學校科學合理規劃人力資源,根據工作需要,規範設定崗位,制定崗位職責,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第八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九十條 學校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尊重教職工的創造性活動,加強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建設。

第九十一條 學校重視各類人才隊伍建設,為廣大教職工職業發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九十二條 學校加強離退休老同志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發揮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九十三條 學校建立完善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依託校工會設立教職工申訴機構,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節 學生

第九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包括研究生和本專科生。

第九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學習證明。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職工等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九十七條 學校完善學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員育人機制,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氛圍,努力服務學生的成長成才。

第九十八條 學校成立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負責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告知學生申訴程式及期限。學生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九條 學校建立完善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學校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一百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捐贈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財務收支堅持“統一安排,收支平衡”的辦法,實行“一支筆”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將學校財政撥款和其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各項支出按經濟性質、用途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內部收入分配本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在確保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增加和擴大各單位的收入,努力提高教職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調動各單位和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歸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各部門自籌資金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購置的儀器設備、接受捐贈的財產、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和其它法律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學校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按照資產的屬性,實行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別建賬、分開管理的制度。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對校資產實行最佳化配置。對經營性資產和部分非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最大限度地發揮校資產的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閒置不用或效益甚低的資產,要及時調整配置。

第十一章 外部關係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自覺接受舉辦者的管理和監督,積極爭取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充裕的辦學經費來源和有力的政策支持,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支持學校改革建設發展。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依法行使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二)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制定實施學校發展規劃。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間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調配。

(七)依照國家規定,評聘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調整教職工津貼、補貼和工資、福利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和學院可設立學校董事會和學院董事會(理事會),以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事業發展的關心、支持和幫助。董事會(理事會)的制度以董事會(理事會)章程的形式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福州大學校友會是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廳登記的、由福州大學校友志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凡在福州大學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校友會章程,均可申請參加校友會。校友會的組織和議事規則,由校友會章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福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依法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接受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推動福州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組織和議事規則由基金會章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和學院建立完善學生家長委員會,加強學校與學生家長的聯繫和溝通,共同促進學生的成長成才。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定期向社會發布辦學質量等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二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紅底白字寫成的“福”字,外環上方是“福州大學”的英文大寫,外環下方是中文“福州大學”,外環下方正中央有“1958”字樣。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徽章是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郭沫若字型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本科生徽章為白底紅字,研究生徽章為桔紅底白字。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校訓是“明德至誠,博學遠志”。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25日,校慶活動日原則安排在每年10月的最後一個周日。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章程經福州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和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福建省教育廳核准。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在必要時得修訂本章程。學校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議,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和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福建省教育廳核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福建省教育廳核准後,自學校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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