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民二業

禁民二業是東漢光武帝時議郎給事中桓譚提出的禁止一人兼營兩種行業,反對商人兼營高利貸的主張。西漢以前抑末論者以驅民歸農為目的。桓譚賦予重農抑商新的內容,認為:“夫理國之道,舉本業而抑末利,是以先帝禁人二業,錮商賈不得宦為吏,此所以抑併兼、長廉恥也。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中家子弟為之保役,趨走與臣僕等勤,收稅與封君比入,是以眾人慕效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

(《後漢書·桓譚傳》) 桓譚認為商人資本兼高利貸者因資本雄厚,能夠驅使一些“中家子弟”即中小地主棄農依附於他們充當掮客或中保,從而影響農業生產。因此主張商人應親自從事經營,不得再假手中間人,如有違反者,給以經濟處罰。這就使商人感覺“事寡力弱”,從而轉向農業生產,以使“田畝修則谷入多,而地力盡矣” (同上)。反對高利貸在先秦尚無明顯主張,西漢初晁錯對高利貸稍有非議。東漢劉般對“禁民二業”提出質疑:“郡國以官禁二業,至有田者不得漁捕。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采以助口實,且以冬春閒月,不妨農事。夫漁獵之利為田除害,有助穀食,無關二業也。”(《後漢書·劉般傳》) 當時有的郡國將捕漁打獵也認為是農民不能兼作的職業,這是“禁民二業”措施所引起的流弊。劉般抓住這一流弊來指責“禁民二業”對人民的肘制,促使明帝採納了他的建議,取消了“禁民二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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