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產業投資禁投清單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結合重慶實際,制定禁投清單。

重慶市產業投資禁投清單 (2014年版)

簡要說明:

(一)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結合重慶實際,制定禁投清單。

(二)禁投清單包括禁止和限制兩類目錄。禁止類主要包括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相關規定明確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結合重慶實際需要在全市禁止新布局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限制類按照“行業限制+區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明確要求需要升級改造,以及按照《關於最佳化全市產業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3〕83號)中明確不得布局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三)本清單適用於我市境內的內外資企業投資。凡是列入本清單禁止類項目,全市境內一律不得準入,投資主管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核准、備案,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國土、城鄉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監、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水、電、氣等有關單位不得提供保障。凡是列入本清單限制類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相應行業和相應區域的要求後,報投資主管部門按許可權審批、核准或備案後,方可準入。凡違反規定批准其進行投融資建設或生產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本清單為2014年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以及五大功能區發展情況,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全市範圍內禁止投資建設項目

(一)禁止投資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項目。淘汰類項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級,已有項目必須限期關停。

(二)禁止新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項目(不包括現有企業升級改造或等量置換)。

(三)禁止新建以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1.在長江魚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級支流匯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級支流匯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範圍內的沿岸地區(沿岸地區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陸域一側1公里範圍內,下同),禁止新建、擴建排放重金屬(指鉻、鎘、汞、砷、鉛五類重金屬,下同)、劇毒物質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工業項目。

2.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及其主導上風向20公里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大氣污染嚴重的火電、冶煉、水泥項目及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

3.全市範圍內禁止開發區域: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重要水源地、水源涵養地等需特殊保護區域的核心區。禁止在水源涵養地、自然風景保護區等核心區域進行旅遊開發。

4.禁止在四山保護區域新建工業,已有工業企業有序關停或異地置換。

5.禁止新建資源環境績效水平超過《重慶市工業項目環境準入規定》(渝辦發〔2012〕142號)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區域布局規定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不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號)要求的環保、能耗、工藝與裝備標準的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和船舶製造等項目。

6.在環境容量超載的區域(流域)禁止新建、擴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7.禁止新建煙花爆竹等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民爆類工業項目。

(四)對屬於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但已經存在的企業,在以下區域禁止擴能改造,並促進現有企業加快搬遷。

1.在長江、嘉陵江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區禁止投資可能對飲用水源帶來安全隱患的化工、造紙、印染、化學原料藥、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重金屬的工業項目。

2.城市發展新區、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各區縣(自治縣)城區及其主導上風向5公里範圍內,禁止投資燃煤電廠、水泥、鋼鐵冶煉等大氣污染嚴重的項目。對這類新建項目要引導其在區縣(自治縣)城主導上風向20公里外、其他方向5公里外布局。

二、五大功能區產業禁投清單

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區不同主體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要求,對各功能區產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管理。

(一)都市功能核心區。除樓宇工業外,禁止新建和擴建工業項目。禁止布局不符合“兩江四岸”規劃設計景觀要求的項目。

(二)都市功能拓展區。禁止新建、擴建火電、冶煉建材、重化工以及使用煤和重油為燃料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化學製漿、印染、傳統化工項目;禁止新建、擴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在長江、嘉陵江主城區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區禁止建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以及存在嚴重環境安全風險的產業項目;禁止新建產出強度低於120億元/平方公里的工業項目。

(三)城市發展新區。在西部片區嚴格限制建設高耗水的工業項目;在合川區、江津區、長壽區、璧山縣等地區嚴格限制新建可能對主城區大氣產生影響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產出強度低於80億元/平方公里的工業項目。

(四)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禁止布局資源環境超載的產業項目,禁止落後產能產業進入。限制發展易破壞生態植被的採礦業、建材等工業項目。禁止新建產出強度低於50億元/平方公里的工業項目。除萬州區、雲陽縣以外的三峽庫區庫周禁止新建化工、採礦業項目,已有項目須升級改造或異地置換。墊江縣、梁平縣、城口縣禁止新建或擴建化工(精細化工除外)、造紙、印染、合成製藥等水污染重的項目。限制占地規模過大的產業項目。

(五)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禁止布局資源環境超載的產業項目。限制發展易破壞生態植被的採礦業、建材等工業項目。除黔江區以外,禁止新建或擴建化工(精細化工除外)、造紙、印染等水污染重的項目。限制占地規模過大的產業項目。禁止新建產出強度低於50億元/平方公里的工業項目。  

重慶市五大功能區產業投資禁投清單(2014版)

行業、項目 都市功能 核心區 都市功能 拓展區 城市發展 新區 渝東北 生態涵養 發展區 渝東南 生態保護 發展區
一、農業 淘汰 1.禁止投資新建並逐步淘汰除都市現代農業以外的農林牧漁業; 2.二環以內及畜禽禁養區淘汰畜牧業。    
二、林業 淘汰    
其中 1.1000噸/年以下的松香生產項目; 2.松脂初加工項目。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三、畜牧業 淘汰 畜禽禁養區淘汰
四、漁業 淘汰 嚴禁在三峽庫區乾支流回水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開展網箱養殖
五、農、林、牧、漁服務業 淘汰    
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其中 1.單井井型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項目; 2.採用非機械化開採工藝的煤礦項目; 3.設計的煤炭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項目; 4.未按國家規定程式報批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 5.井下回採工作面超過2個的新建煤礦項目。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七、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八、黑色金屬礦採選業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九、有色金屬礦採選業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十、非金屬礦採選業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其 中 60萬噸/年以下礦(井)鹽項目。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十一、開採輔助活動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十二、其他採礦業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十三、農副食品加工業      
其中 1.大豆壓榨及浸出項目; 2.單線日處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噸及以下的加工項目; 3.年加工玉米30萬噸以下、絕乾收率在98%以下玉米澱粉濕法生產線;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4.年屠宰量達不到標準的屠宰建設項目;
5.3000噸/年及以下的西式肉製品加工項目。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十四、食品製造業      
其中 1.5萬噸/年及以下且採用等電離交工藝的味素生產線; 2.糖精等化學合成甜味劑生產線; 3.2000噸/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項目。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十五、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      
其中 1.酒精、白酒生產線; 2.生產能力小於18000瓶/時的啤酒灌裝生產線。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十六、菸草製品業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其中 捲菸加工項目。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十七、紡織業 淘汰     
其中 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十三、紡織”第6―17項等紡織品生產。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十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 淘汰     
其中 1.單線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纖維板生產裝置,單線3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質刨花板生產裝置,1萬立方米/年以下的膠合板和細木工板生產線;
2.以優質林木為原料的一次性木製品與木製包裝的生產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綜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項目。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十九、家具製造業 淘汰     
二十、造紙和紙製品業 淘汰     
其中 1.元素氯漂白製漿工藝; 2.新建單條化學木漿30萬噸/年以下、化學機械木漿10萬噸/年以下、化學竹漿10萬噸/年以下的生產線; 3.新聞紙、銅版紙生產線。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二十一、印刷和記錄媒介複製業      
其中 單色金屬板膠印機。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二十二、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其中 1.新建1000萬噸/年以下常減壓、150萬噸/年以下催化裂化、100萬噸/年以下連續重整(含芳烴抽提)、150萬噸/年以下加氫裂化生產裝置; 2.沖天爐熔化採用冶金焦。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淘汰 淘汰
二十三、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 淘汰    除萬州區、雲陽縣以外的三峽庫區庫周禁止新建化工項目
其中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四、石化化工”第2―12項及“十六、民爆產品”第1―4項等化學原料及製品生產;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2.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十二、輕工”第15、16、19項等日用化學製品生產。 淘汰 限制(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二十四、醫藥製造業 淘汰     
其中 1.新開辦無新藥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 2.新建及改擴建原料含有尚未規模化種植或養殖的瀕危動植物藥材的產品生產裝置; 3.青黴素G、維生素B1等限制類藥物及藥物製劑生產; 4.新建紫杉醇(配套紅豆杉種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黃連素(配套黃連種植除外)生產裝置; 5.新建、改擴建藥用丁基橡膠塞、二步法生產輸液用塑膠瓶生產裝置; 6.新建、改擴建充汞式玻璃體溫計、血壓計生產裝置、銀汞齊齒科材料、新建2億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輸血器、輸液器生產裝置;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7.轉瓶培養生產方式的獸用細胞苗生產線項目(持有新獸藥證書的品種和採用新技術的除外); 8.獸用粉劑/散劑/預混劑生產線項目(持有新獸藥證書的品種和自動化密閉式高效率混合生產工藝除外)。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二十五、化學纖維製造業 淘汰 淘汰    
其中 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十三、紡織”第1―5項等化學纖維生產。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二十六、橡膠和塑膠製品業 淘汰     
其中 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十二、輕工”第1、3―5項以及新建斜交輪胎和力車胎(手推車胎)等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橡膠製品及生產裝置。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二十七、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淘汰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易破壞生態植被的建材工業項目
其中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九、建材”第1―13項及“十一、機械”第10―13項等材料及製品生產; 淘汰(2016年年底前全面關閉水泥生產線) 淘汰(2016年年底前全面關閉水泥生產線) 限制(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等量或減量置換) 除萬州區以外禁止擴建 除黔江區以外禁止擴建
2.機立窯生產線(2015年底前淘汰); 3.平拉和格法玻璃生產線(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熔窯規模在500T/D以下且不滿足平板玻璃準入條件的小浮法玻璃生產線。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二十八、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淘汰 淘汰    
其中 1.普通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單機年生產能力1萬噸以下的線上熱處理帶肋鋼筋生產裝備;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2.錦綸簾線、3萬噸/年以下鋼絲簾線; 3.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六、鋼鐵”第1―20項等鋼鐵加工生產線及裝備。 淘汰 淘汰 限制(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等量或減量置換)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二十九、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淘汰     
其中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七、有色金屬”第1―8項等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2.160KA以下電解鋁生產線。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三十、金屬製品業 淘汰 淘汰電鍍項目   淘汰電鍍項目 淘汰電鍍項目
其中 1.棕剛玉、綠碳化矽、黑碳化矽等燒結塊及磨料製造項目; 2.酸性碳鋼焊條製造項目; 3.動圈式和抽頭式手工焊條弧焊機; 4.含鉛和含鎘釺料; 5.含鉛粉末冶金件; 6.普通運輸集裝乾箱項目。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三十一、通用設備製造業      
其中 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十一、機械”第12、16―19、21―23、28、29、31―33、36、37、40―43、47、48項等通用設備製造。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三十二、專用設備製造業      
其中 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十一、機械”第1―10、13、46、51―55項及“十五、消防”第1―8項等專用設備製造。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三十三、汽車製造業      
其中 1.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自2015年起執行與輕型卡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2.4檔及以下機械式車用自動變速箱(AT); 3.排放標準國三及以下的機動車用發動機。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三十四、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      
其中 1.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項目; 淘汰 淘汰 禁止新建、擴建 淘汰 淘汰
2.2年無生產訂單、無生產場地、無岸線的船舶生產企業。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淘汰
三十五、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      
其中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十一、機械”第14、15、24、25、44、50項等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2.糊式鋅錳電池、鎘鎳電池; 3.普通照明白熾燈、高壓汞燈。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禁止新建、擴建 禁止新建、擴建
三十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其中 1.電子管高頻感應加熱設備;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2.模擬CRT黑白及彩色電視機項目; 3.雷射視盤機生產線(VCD系列整機產品)。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三十七、儀器儀表製造業      
其中 1.民用普通電度表製造項目; 2.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限制類“十二、輕工”第7、8項等電子秤、電子衡製造。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三十八、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其中 1.小電網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發電煤耗高於300克標準煤/千瓦時的濕冷發電機組,發電煤耗高於305克標準煤/千瓦時的空冷發電機組;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
2.無下泄生態流量的引水式水力發電。 淘汰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三十九、批發零售業     
其中 生產資料、生活用品和農副產品等大型批發市場。 淘汰    除萬州、黔江及省際邊貿市場以外禁止新建占地規模超過100畝的專業市場
四十、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其中 資源占用量大或運輸倉儲方式落後的物流項目。 淘汰 限制(允許改造升級)    
        

註:1.空格――允許發展,但應符合全市統一的產業投資禁投要求。

2.“淘汰”――本區域內不得新建該類項目,已有該類企業全部關停或置換到其他區域。

3.“禁止新建、擴建”――本區域內不得新建該類項目,對已有該類企業禁止擴大規模。

4.“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本區域內不得新建該類項目,對已有該類企業可以就地進行改造升級。

5.“限制(允許改造升級,接受異地置換)”――本區域內不得單獨新建該類項目,對已有該類企業可就地進行改造升級,也可接受來自其他區域的該類項目進行改造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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