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禁止出口貨物監管證件代碼為“8”。
適用範圍
1.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關貨物、技術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7)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的。
2.納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管理的貨物分別為:
(1)《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外經貿部公告2001年第19號)包括:虎骨、犀牛角、牛黃、麝香、麻黃草、髮菜、四氯化碳(用於清洗劑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於清洗劑的)、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於清洗劑)、原木、未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
(2)《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二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局公告2004年第40 號)包括:木炭(原料為不含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殼炭、果核炭、機制炭等不以木材為原料直接燒制的木炭)。
(3)《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三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5年第116號)包括:長纖維青石棉、其他青石棉、l,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劑、七氯、毒殺芬、多氯聯苯、多溴聯苯、地樂酚及其鹽和酯、二硝酚、狄氏劑、異狄氏劑、氟乙酸鈉、2,4,5-涕及其鹽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聯苯胺(4,4'-二氨基聯苯)、氟乙醯胺(敵蚜胺)、殺蟲脒、二惡英、呋喃。
(4)《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四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16號、第87號)包括:矽砂及石英砂、其他天然砂。其中,經商務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內地出口企業可申領出口許可證,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天然砂;根據商務部2008年第6 號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7家企業可申領出口許可證在本省口岸報關向台灣地區出口天然砂。
(5)《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五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6號)包括: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
3. 商務部或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範圍內,臨時決定對《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禁止出口。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
(1)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准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3)禁止野生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商業性出口。
(4)禁止出口勞改產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製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出口原料血漿。
(7)國內生產、經營的中藥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準出口。
(8)白氏貝、企鵝貝和白蝶貝均屬我國特有的珍珠貝類,已經列入《我國現階段不對國外交換的水產種質資源名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這類物種,包括成體、幼苗和卵等。
(9)禁止出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鬥機和納粹德國戰鬥機標記的貨物。
(10)禁止出口以氯氟烴物質為製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製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11)國家禁止出口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製品:
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③泄漏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⑤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⑥宣揚邪教、迷信的;
⑦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⑧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⑩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⑪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⑬涉及國家秘密的;
⑭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12)禁止出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醜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5.《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禁止出口技術詳見《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學技術部令2008年第12號)。
6.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出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出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製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塗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後再予辦理出口手續。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7.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物出口。
8.除加工貿易出口未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憑出口許可證驗放外,禁止出口為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
9.禁止出口萊克多巴胺、鹽酸萊克多巴胺。
10.禁止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六氯苯。
管理規定
1.納入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包括停止出口商品),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
2.凡列入禁止出口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僅簡單加工導致商品編號改變的,須按照原海關商品編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3.凡申報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貴金屬超過2%,其他超過10%)的,須按含有禁止出口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規定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的,仍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