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
(1)票據行為能力上的獨立性。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它簽章的效力。
(2)票據行為代理上的獨立性。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應由簽章人自己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3)票據行為瑕疵上的獨立性。這主要體現在票據偽造中,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並不因此受影響。
(4)票據行為保證上的獨立性。被保證人的債務即使無效,保證人仍然要承擔擔保責任。需要指出,票據行為儘管具有獨立性,但在責任上卻具有連帶性,即凡在票據上籤章的人即為票據債務人,他們對票據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效力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的效力表現為:
(1)各票據行為獨立發生,不因一票據行為發生而當然發生其他票據行為,如出票行為不必然發生承兌行為。
(2)各票據行為均獨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生效而當然生效;如出票行為有效不產生背書行為當然有效;
(3)各個票據行為一般也僅因為自身的原因而無效(除出票行為無效可以導致其他附屬票據行為無效外),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無效而當然無效,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名,票據偽造或票據上籤名的偽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
(4)被保證人的債務即使無效(因記載事項欠缺的除外),保證人仍要負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