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拒絕證書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持票人曾經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而被拒絕或無法行使票據權利的活動。
一、申辦票據拒絕證書公證,當事人應向票據持有人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辦理票據拒絕證書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申請人為法人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複印件。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要提供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2. 申請人持有的原始票據;
3. 擁有行使票據權利的其它證明;
4.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