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 號)精神,積極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社會領域產業發展的作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範圍和支持重點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是指由市場化運營的公司法人主體發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公立學校等公益性質主體除外),募集資金主要用於社會領域產業經營性項目建設,或者其他經營性領域配套社會領域產業相關設施建設的企業債券。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專項債券類型:
(一)健康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為民眾提供醫療、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務項目。
(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設施設備,以及開發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用品項目。
(三)教育培訓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建設教育培訓服務設施設備、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生產直接服務教育發展的教學教具產品的項目。
(四)文化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新聞出版發行、廣播電視電影、文化藝術服務、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等文化產品生產項目,以及直接為文化產品生產服務的文化產業園區等項目。
(五)體育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體育產業基地、體育綜合體、體育場館、健身休閒、開發體育產品用品等項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戶外、體育公園等設施建設。
(六)旅遊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產品和服務開發等項目。支持企業發行專項債券,同時用於多個社會領域產業項目或社會領域產業融合項目。發債企業可使用債券資金收購、改造其他社會機構的相關設施,或擴大社會領域產業投資基金資本規模。
二、發行條件
(一)最佳化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可根據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定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鼓勵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用於劇場等文化消費設施、文化產業園區、體育館、民營醫院、教育培訓機構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建設。
(二)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以項目未來經營收入作為主要償債資金來源。對項目收費標準由政府部門定價的,地方價格部門應及時制定和完善項目收費價格政策。
(三)鼓勵發行人以第三方擔保方式,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出讓、3租賃建設用地抵質押擔保方式為債券提供增信。對於項目建成後有穩定現金流來源的項目,如體育場、電影院等,允許以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債券發行提供抵質押擔保;項目建成後形成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後,可將無形資產為債券發行提供抵質押擔保。
(四)鼓勵採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以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形式發行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社會領域產業小微企業發展的,可將《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中委託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餘額不得超過 5000 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規模的 10%”。探索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用於社會領域產業項目的建設和經營。
三、審核要求
(一)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式,提高審核效率。
(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817號)的相關規定,在本文範圍之外的,可繼續執行。
(三)我委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細化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的相關條款,並及時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