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簡介

民政部30日對外發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要求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下列懲戒措施: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不給予資金資助;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

《辦法》要求,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激勵措施,包括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託事項、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  

辦法發布

民政部出台《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60號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長 黃樹賢

2018年1月24日  

辦法全文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取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依法依規納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導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在本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條 基礎信息是指反映社會組織登記、核准和備案等事項的信息。

年報信息是指社會組織依法履行年度工作報告義務並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行政檢查信息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社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的結論性信息。

行政處罰信息是指社會組織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時間、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及有效期限、獲得的政府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託事項、公開募捐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與社會組織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信息形成或者獲取後5個工作日內將應予記錄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採集錄入到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尚未建立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及時採集、記錄相關信息。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息安全。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第十條 因非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組織書面告知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公告告知。

社會組織對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的,社會組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陳述申辯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作出是否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

(三)登記管理機關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存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繫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郵寄專用信函向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作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繫。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存在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但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書面證明該社會組織對此不負直接責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如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滿6個月後,由登記管理機關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

(二)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五)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六)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七)被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決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列入之日起,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2年,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2年,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該組織完成註銷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八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登記決定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依法撤銷或者刪除的,社會組織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對自身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經核實後作出不予更改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國家和本行政區域內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規定,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關部門提供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實現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採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重點推進對失信社會組織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託事項;

(二)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三)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

(四)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

(五)實施已簽署聯合激勵備忘錄中各項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不給予資金資助;

(三)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四)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五)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

(六)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組織改革發展,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決定,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社會組織在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努力推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截至目前,全國社會組織超過77.3萬個,其中,社會團體36.3萬個,基金會0.6萬個,社會服務機構40.4萬個。

社會組織的快速發展,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信用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進“放管服”改革,實現行政監管、組織自律與社會監督有效結合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提出,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鈎;《慈善法》規定“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正在修訂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也將信用監管納入其中,這些都為社會組織信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撐。社會組織法人庫、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設不斷推進,為信用管理提供了技術支撐。部分地方民政部門立足當地實際,對社會組織信用監管進行了有益探索,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實踐經驗。民政部在加快基礎建設和總結地方實踐的基礎上,落實中央檔案和法律法規的要求,立足構建全國統一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和管理制度,制定出台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制定意義

一是有利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社會組織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一環,《辦法》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有關要求,將社會組織納入信用監管範疇;同時,加強與發改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信用監管指導檔案的銜接,對進一步健全社會組織信用管理制度,規範社會組織信用管理具有積極作用。

二是有利於強化社會組織責任和誠信意識。《辦法》通過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增加了違法成本和懲處力度,強化了信用約束,倒逼社會組織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有利於從源頭上防範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是有利於廣泛動員社會監督。《辦法》明確要求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將社會組織信用情況置於“陽光監督”之下,對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主要內容

《辦法》共26條,以建立信用約束為核心,主要分為五部分內容。一是明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範疇;二是規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則;三是規定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具體情形;四是確定信用監管的程式要求,包括認定程式、移出程式、異議處理等;五是明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監管職責

(一)信息採集與記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形成或者獲取後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採集錄入到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

(二)失信管理。依據社會組織失信情形,分別將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信息公開。社會組織的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信息,以及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進行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四)動態管理。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登記管理機關將其移出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失信行為的,重新計算列入時限。

(五)信用修復。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移出。

(六)異議處理。社會組織對信用管理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管理機關經核實確認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七)實施獎懲。 一方面,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社會組織的守信行為予以激勵,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另一方面,建立部門間的聯動回響機制,推行聯合激勵和懲戒。  

信息銜接

現行法規對社會組織規定實行年度檢查,《辦法》考慮到法規修訂和改革的方向,未將年檢結論納入失信行為的指標。但是,對於年檢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存在的相應違法違規情形,可以對照《辦法》的規定進行信用管理。  

監管處罰

信用監管與行政處罰是登記管理機關兩種不同類型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同時並用。活動異常名錄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屬於對社會組織的信用約束和懲戒,並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社會組織受到行政處罰的,將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將其納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失信行為

《辦法》對失信社會組織設定了“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兩個梯次的信用管理制度。

具體來說,以下情形將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一是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主要包括:未按照規定時限報送年報和所報送的年報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等情形。

二是未按規定設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黨建是社會組織自身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的根本所在。根據中央加強社會組織黨建的部署及黨的十九大報告的精神,《辦法》將黨建情況作為衡量社會組織信用的一個標準。

三是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實施信用管理是為了更好促進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對於輕微違法違規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教育和責令改正為主,只要社會組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整改,《辦法》不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則認定為失信。

四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不再符合公開募捐資格條件或者6個月以上不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本項是落實《慈善法》的有關規定。

五是受到較輕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受到行政處罰,說明該組織存在客觀、確定的違法行為,應視為存在失信情形。其中,受到較輕行政處罰的(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將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需要注意的是,《辦法》所列示的處罰,並不限於由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其他部門對社會組織的行政處罰也應計入。

六是住所無法聯繫的。住所是社會組織活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公眾聯繫、監督社會組織的重要途徑。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繫,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提示風險。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是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後,如果對違法違規情形一直不予糾正,說明該組織要么不願改正,要么沒有能力改正,應當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是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登記(包括成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主觀惡意明顯,行為性質惡劣,應當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是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被處以較重行政處罰(包括:限期停止活動、5萬元以上罰款、吊銷登記證書),說明該組織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應當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是三年內多次受到較輕行政處罰的。單次較輕行政處罰屬於應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情形,但若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處罰,屬於情節嚴重,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是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本項屬於對既有失信信息的採集和轉載。

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還將被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同時,在獲取資金資助、購買服務、授予榮譽、等級評估等方面受到資格限制或影響。此外,登記管理機關還將與相關部門通過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等方式,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異常告知

為充分保護社會組織合法權利,同時促進信用管理的規範化、透明化,《辦法》規定,對於因非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程式,告知社會組織被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社會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

社會組織因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考慮到登記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已經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式,因此,不再重複進行事先告知。  

失信時限

《辦法》針對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失信行為的情況,加大了規制力度,相關時限重新計算。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情形的。由於社會組織又一次出現性質相同的失信行為,故列入時限從登記管理機關再次作出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是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出現應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鑒於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出現了性質更加嚴重的失信行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同時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列入時限從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之日起計算。

三是社會組織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鑒於社會組織已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在此期間再次出現失信行為,屬於性質惡劣,因此須延長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時間,列入時限從登記管理機關再次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信用異議處理

社會組織對自身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經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經核實後作出不予更改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異常名錄移出

活動異常名錄實行“快進快出”原則。社會組織按規定履行了義務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若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社會組織須在活動異常名錄滿6個月後方可移出。  

失信名單移出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嚴進嚴出”原則。被列入的社會組織須滿2年,且在此期間沒有出現應當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方可申請移出。因被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完成註銷登記後,由登記管理機關移出。

因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移出前還須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激勵措施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是信用監管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將在承接政府授權和委託事項、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獲得各類表彰和獎勵等方面享有優先權。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組織的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激勵。  

監管安排

《辦法》完成了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制度從無到有的第一步,信用監管的實施還有待於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一是完善相關制度。推動行政法規在修訂中增加信用監管的內容,增強監管的制度保障;同時,完善信息公開和信用監管制度,儘快制定、出台相應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擴大信用監管覆蓋面。

二是加強部門聯動。堅持信用監管“一盤棋”,推動部門間聯合獎懲,構建“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的信用管理格局。

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快社會組織法人庫、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平台建設,推動實現與“信用中國”平台的對接和信息推送、交換功能。增加中國社會組織網的信用信息發布與查詢功能,規範信息發布內容,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將中國社會組織網打造為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發布、查詢和監督的統一平台,實現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務。

四是加強信用宣傳。充分利用中國社會組織網、“中國社會組織動態”官微等網際網路平台,宣傳社會組織信用管理先進典型,加強社會組織失信行為警示曝光,提升社會組織信用約束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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