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獎券實物兌獎獎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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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物兌獎獎品的管理,保障購券民眾的利益,維護有獎募捐的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物兌獎,是指在銷售獎券時,對中獎者支付實物獎品的銷售獎勵方法。
 第三條 獎品組織須按照名優、實用的原則進行,不得藉機推銷滯銷商品和 殘次品,不得損害購券民眾的利益。
 第四條 發行機構進貨時,應得的批零差價或出廠差價,在扣除進貨成本後的剩餘部分,應計入獎金,不得留作發行費,更不得私分。
 第五條 發行機構應在“獎券銷售”總賬科目中增設“庫存獎品”明細科目。發行機構墊款購買獎品,借:記“庫存獎品”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每期獎券兌獎結束後,憑社會福利獎券實物兌獎銷售匯總單並附登記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庫存獎品”科目。要設定專職倉庫保管人員,憑提貨單、出入庫單按獎品類別記庫存明細業務賬,每期獎券兌獎結束後,財務賬須與庫存實物賬核對相符。
 第六條 發行機構在選購獎品時,要進行市場調查,掌握獎品的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對進貨渠道,要進行比較,擇優定購,簽定契約;要嚴格按國家有關經濟政策辦事,個人不得藉機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好處費。
 第七條 組織實物兌獎銷售時,要周密地研究設獎方案,所設獎級、獎金(品)個數要從實際出發,科學論證;設獎方案要常變常新,有吸引力;每個獎組獎金總額不得低於規定的獎金返還率。
 第八條 銷售實物兌獎獎券時,獎品應同時運到銷售點;售券與兌獎要分開進行;兌付大、中獎獎品時,應進行登記,並要求中獎者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在中獎獎券上籤字。
 第九條 銷售、兌獎人員須嚴格遵守銷售紀律,不得營私舞弊,不準私用、私拿獎品及冒領、購買中獎者的獎品。
 第十條 對棄獎的獎品,應按進價計入棄獎科目,獎品可有計畫地投入下批(組),作為增設的獎品,也可贈給福利事業單位(福利院、敬老院)或轉為增加的福利金,不得挪作它用,更不準私自出售和私分。
 第十一條 銷售點對當天未銷完的獎券和未兌出的獎品,要仔細清點,登記 、核對後,送回單位由單位指定專人管理,不得個人帶回家中。每組獎券售完後,要及時清點、結算,對中獎獎券和剩餘獎金(品)應如實登記造冊上報上級發行部門,不得隱匿私分。
 第十二條 各銷售單位,對中獎者要做好售後服務工作。獎品的發票、保修單等有關票據要齊全,獎品如出現質量問題,要予以調換,或負責與進貨單位聯繫處理,妥善解決,以保護購券者利益。 
第十三條 各地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擬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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