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法

西方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提高國民的生活質量,促進消費,推動經濟,緩和社會矛盾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事實上,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要早於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其他保障項目。 同時,為了保證社會福利制度各項內容的協調、統一,在條件成熟時,亦可考慮進行社會福利法的編纂。

社會福利法的歷史發展

1.國外社會福利法的歷史發展
國外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從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開始的,當時的立法宗旨在於消除貧困,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防範社會風險對人們基本生活的影響。到了20世紀30年代,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內部矛盾不斷激化,加之經濟危機的巨大衝擊?使資產階級認識到進行社會改良、增進社會福利的必要。於是,發展社會福利並以之刺激個人消費、帶動經濟發展成為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重要社會政策。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已基本建立由國家統一管理,項目眾多,旨在提高人們生活水平和質量的社會福利制度。在英國、瑞典、挪威等國,更是建立起了一整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保障制度,一個人從生下來即可享受相應的福利保障,然後進免費幼稚園,由國家資助完成學業,失業了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救濟金,年老了可在國家設立的養老院安度晚年。
與社會福利的發展相對應,社會福利立法也迅速發展起來,如英國制定了《家庭津貼法》(1942年)、《國民保健事業法}(]946年),瑞典制定了《醫藥保險法》(1947年)、《健康保險法》(1955年),荷蘭制定了《健康保險法》(1952年)、《寡婦孤兒津貼法》(1959年)、《一般家庭津貼法》(1980年)等,社會福利立法既把社會福利發展的成果確立下來,又從另一個方面極大地推動了社會福利的全面實施。
西方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提高國民的生活質量,促進消費,推動經濟,緩和社會矛盾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西方國家的高福利政策又加重了國民的稅負,使國家財政人不敷出,生產成本增加,降低了產品的競爭力。因此,改革和削減社會福利開支已成為西方國家面臨的一個重大而困難的課題。
2.我國社會福利法的發展
我國自1949年以來,即重視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如興辦各類學校,實行低收費人學,發展教育福利;興辦各類醫院,實行低收費診治疾病,發展衛生福利;在國營企業興辦職工食堂、託兒所、幼稚園,發展職工集體福利;興辦圖書館、文化宮、影劇院等公共設施,發展文化福利;興建住宅低價租給職工居住,發展住房福利;興建婦幼保健院(站),發展婦女福利;興建養老院、光榮院,發展老年人福利;等等。事實上,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要早於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其他保障項目。
但我國早期的社會福利制度主要是通過相關政策建立起來的,立法相對滯後。這一狀況是與我國的整個法制狀況相關聯的。改革開放以後,隨著我國法制狀況的好轉和不斷加強,社會福利立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我國社會福利立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沒有一部綜合性的社會福利法,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規範散見於相關的法律、法規之中,如職工福利主要體現在《勞動法》中,殘疾人福利主要體現在《殘疾人保障法》中,教育福利主要體現在《義務教育法》中,老年人福利主要體現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婦女福利主要體現在《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中,等等。因此,我們在探討社會福利法的相關內容時,往往要以比較開闊的視野,全方位地進行研究。同時,為了保證社會福利制度各項內容的協調、統一,在條件成熟時,亦可考慮進行社會福利法的編纂。

社會福利法的特點

不使用保險的方法;社會福利基金由政府財政支出,屬於政府開支中的轉移支付部分;福利對象是法定的,政府可以根據財力實行普遍的社會福利,也可以給予部分社會成員以福利待遇;福利對象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便可享受福利給付,無須履行繳費義務;福利給付無須進行個人資產和收入方面的調查。

社會福利法的內容

社會福利法包括公共福利法;職業福利法(即職工福利法);福利津貼法;教育、衛生福利法;住房福利法;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等。公共福利法應包括文化、體育、娛樂、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通訊等)等各方面內容。職業福利法應包括宿舍、浴室、食堂等職業生活福利;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體育活動場所等企業文化福利;療養、休養等職業休假福利等內容。福利津貼法應包括兒童津貼、交通津貼、物價津貼、取暖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各種政府轉移支付。教育、衛生福利法應包括託兒所、幼稚園、義務教育、成人教育、衛生設施、衛生保健等各方面內容。住房是公民生活中的重要內容,應當成為社會福利立法中的單獨項目。如向低所得階層出售廉價公建住宅,向低所得階層提供低租金住宅,以優惠政策鼓勵購房儲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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