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一)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正、副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表; (一)社會福利企業年度資格審核認定表;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扶持社會福利企業發展,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集中安置殘疾人職工達到規定比例和數量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證上註明屬於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的人員,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至八級)》的人員。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社會福利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市及縣(市)區國稅、地稅等部門和殘聯,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具有經濟和社會等行政事務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管理範圍內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扶持設立社會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對健全人職工和殘疾人職工同工同酬,不得歧視殘疾人職工。

資格認定

第六條 申請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除符合工商、稅務登記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實際安置的殘疾人職工占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二十五),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職工人數在十人以上(含十人);
(三)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且殘疾人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預計不低於十五年;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不低於所在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職工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拒絕社會福利企業為殘疾人職工繳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申請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至八級)》、居民身份證;
(四)殘疾人職工錄用表、崗位安排表、失業證;
(五)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
(六)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清單和繳費收據;
(七)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殘疾人職工支付的工資清單;
(八)具備安置殘疾人職工上崗工作基本設施情況的報告書。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認定。經初步認定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的,將材料上報市民政部門;經初步認定不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縣(市)區民政部門的上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確認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的,為申請人頒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在企業殘疾人職工崗位安排表上加蓋“已就業”戳記、標明日期,並向申請人所在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認定意見;確認不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變更與註銷

第十一條 社會福利企業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縣(市)區民政部門變更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一)變更申請表;
(二)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正、副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表;
(三)企業章程;
(四)新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企業變更登記核准通知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意見。準予變更的,將材料上報市民政部門;不予變更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民政部門在接到縣(市)區民政部門的上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變更的,為申請人換髮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向申請人所在縣(市)區主管稅務部門出具認定通知;不予變更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職工出現變動的,應當在出現變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寫殘疾人職工變動表,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實後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企業因各種原因喪失資格條件的,應當自喪失條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交回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社會福利企業不交回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收回。縣(市)區民政部門將交回或者收回的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報市民政部門,註銷該企業社會福利企業資格。
市民政部門註銷該企業社會福利企業資格後,應當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年度資格審核認定

第十六條 持有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企業,應當參加社會福利企業年度資格審核認定。
社會福利企業年度資格審核認定的時間為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具體時間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國稅、地稅等部門和殘聯聯合制發通知公布。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通過年度資格審核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稅收規定,財務核算準確;
(三)殘疾人職工的從業安全措施符合其生理狀況和安全生產規定;
(四)檔案材料齊全,管理規範;
(五)經上年度社會福利企業專項審計合格(本年度新申辦的除外)。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以及下列材料到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參加社會福利企業年度資格審核認定:
(一)社會福利企業年度資格審核認定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正、副本;
(三)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四)殘疾人職工崗位安排表。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國稅、地稅等部門和殘聯進行年度資格審核認定。對通過年度資格審核認定的,報市民政、國稅、地稅等部門和殘聯聯合出具年度資格審核認定通知書;對未通過年度資格審核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及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進行檢查或者抽查,並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發現虛假社會福利企業的,吊銷其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社會福利企業認定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民政、國稅、地稅等部門和殘聯,進行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社會福利企業證書變更、社會福利企業年度審核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市及縣(市)區民政、國稅、地稅等部門和殘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規定進行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年度審核認定或者變更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
(二)不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發現虛假社會福利企業不予查處的;
(三)在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證書變更、年度審核認定時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不按規定為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的。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89年10月10日公布的《大連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大政發[1989]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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