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應本著精簡原則,以自身活動需要和經費開支可能為依據,提出編制數額,報請民政部核定。
本規定下發後,編制管理部門不再對社會團體核定行政和事業編制。原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應持原編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記,並在一定期限內轉為社團編制。
人員來源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可從國家正式職工中聘用;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從退休、離休人員中聘用。社會團體執行國家有關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有關規定和統一部署。屬於行政編制的社會團體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全國性社會團體辦事機構設在的單位,負責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經費來源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政府部門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開支國家行政、事業經費的社會團體,應積極創造條件,限期實現經費自理。
人員待遇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及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團體的兼職領導人及兼職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領取工資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被聘用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原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退休條件和待遇標準,按國家有關退休規定執行,費用由聘用的社會團體支付。
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地區,社會團體應按有關規定繳納退休養老金,參加社會統籌。被聘用的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退休、離休,其福利待遇按國家對退休、離休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應認真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成立全國性組織的通知》(中發[1984]25號)中“未經上級批准,不要擔任或兼任這類組織職務”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