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
現就實行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辦學許可證制度。辦學許可證由國家教委制定式樣(許可證式樣見會件一、二),由國家教委,勞動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二、辦學許可證為教育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只學許可證分正本、副本。教育機構應將其辦學許可證正本放置在主要辦公場所。
三、辦學許可證自1998年5月1日起啟用。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的條件的,發給或換髮給辦學許可證。此項工作於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職責,完善教育機構的審批、備案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查(務查表式樣見會件三)。 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的社會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將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批表式樣見附屬檔案四)備案的具體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審批的教育機構定期予以公告,並對抄送備案的社會培訓機構會同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定期予以公告。 實許辦學許可證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制訂並完善有關的管理制度,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利。
附屬檔案:
一、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正本式樣(略)
二、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副本式樣(略)
三、社會力量辦學備查表式樣(略)
四、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