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客體的特點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明顯的行政性、強制性、社會福利性。其具體表現:一是對社會保險的種類是政府特定的,各種社會保險類別當事人不能自由約定,這是社會保險客體的行政屬性。
二是社會保險客體表現的行為是特定的,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不得自行其是,這是社會保險客體的強制性。
三是社會保險具有社會福利性。1995年勞動部發布《關於貫徹<國務院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第3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
四是社會保險費由政府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保險的客體享有絕對的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