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背景
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並在此基礎上確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概念,進而對“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進行規劃和部署,集中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集中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在中國民主制度選擇上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報告中的論述,是迄今為止對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設最全面最系統的概括和論證。報告科學地回答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本質屬性,協商民主制度和機制的架構,協商民主的內容和目的,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人民政協實施協商民主的多種形式等重大問題。
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中國共產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膽探索和豐碩成果,寫進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具有里程碑意義,彰顯了中共中央順應黨心、民心,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決心和信心。
發展歷程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就在同其他黨派團體和黨外人士團結合作過程中形成了協商民主思想,特別是在“三三制”民主政權建設中有效進行了協商民主實踐。這是協商民主的萌芽和雛形。一屆政協的成功召開標誌著協商民主這種新型民主形式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改革開放以來,黨就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與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協商,已經形成一種制度。
明智選擇
競爭、對抗性的民主機制並不是實現民主的唯一方式,協商、合作性的民主機制同樣可以成為開發中國家的民主政治模式,這是中國對人類民主政治文明發展的重大貢獻。同西方競爭式的民主相比,我國的協商民主既關注決策的結果,又關注決策的過程,從而拓寬了民主的深度;協商民主既關注多數人的意見,又關注少數人的意見,從而拓寬了民主的廣度。
團結與民主是人類政治生活和政治實踐中兩大不可或缺的要素。一些國家在推進民主的過程中,往往致力於彰顯民主的價值和意義,忽略了民主對團結的需求,造成推進民主進程中的團結危機,照搬西方民主導致社會動亂和民族分裂的悲劇時有發生。資本主義國家有識之士有關協商民主的探討和實驗,也揭示了當代西方已開發國家民主的固有弊端。
成功實踐
資產階級民主以資本為基礎、以金錢為保障和潤滑劑的制度設計,從根本上限定了協商民主主體和內容的範圍,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被排斥在協商民主之外。競爭性民主就必定成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所能採取的最好政治外殼”。相應地,協商民主機制卻沒有很大的實踐空間。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具有協商民主的一般含義,但與國外倡導的協商民主有著明顯的不同甚至本質的差別。
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成功實踐主要得益於幾方面重要條件:其一,黨的領導為協商民主健康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中國共產黨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以實現、維護和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宗旨;其二,中國的民主制度為協商民主的發展創造了制度前提。我國的民主制度及其基礎,決定了社會成員儘管也存在具體利益的差異,但其根本利益卻是一致的;其三,以人為本的理念為協商民主的發展賦予豐富的內涵。
學者觀點
黨的十八大報告有一個非同尋常的地方,就是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部分專門列出一段講“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協屬於其中。這明顯不同於黨的十六大報告和十七大報告把人民政協同人民代表大會並在一段講的慣例。不少同志認為,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對人民政協工作的高度重視,是對政協同志的莫大鼓舞。但也有同志看的更深一些,認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並不等同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更不等同於人民政協。排第一位的協商渠道是國家政權機關,其次才是政協組織、黨派團體,而且協商民主還包括了人民政協並不能覆蓋的基層民主協商,何來對人民政協的更加重視。這確實是一個二律背反性的難題。說不重視吧,主要在人民政協中得到廣泛運用的協商民主已經上升到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高度。說重視吧,又把與人民政協沒有多大關聯的事情扯了進來。筆者認為,破解這個難題,要從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是個大概念入手,深刻理解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廣泛性,深刻理解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基礎性,深刻理解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創新性。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廣泛性
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形成的最為深刻的認識。但怎么樣發展人民民主呢?除了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別無他途。民主形式是多樣的,大體上有四種:一是選舉民主,又稱代議民主、票決民主,即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選舉民主最能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因此是最根本的民主形式。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把“民主選舉”排在第一位的。二是協商民主,就是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儘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充分肯定了協商民主的重要性。三是自治民主,就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方式。”四是抗爭民主,又稱街頭民主,就是公民通過運用憲法所規定的“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來行使權利。這種民主形式儘管是客觀存在的,難以避免的,但因其具有不可控性、不利於社會穩定,又是不能提倡的。前提是要把前三種民主形式發揮好,運用到位,能在體制內正常渠道解決的問題決不推向街頭讓民眾去抗爭。
選舉民主、協商民主、自治民主,都很重要,哪一個也不能少。沒有選舉民主,人民就沒有決定權;沒有協商民主,人民就沒有發言權;沒有自治民主,人民就沒有管理權。但是哪一種民主形式都不是完善無缺的,都是有局限性的,都需要其他民主形式來補充。這裡我們不妨對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作個比較分析。選舉民主無疑是民主最重要、最根本的形式。沒有選舉民主的民主,很難說是完整的民主。正因為如此,中國共產黨高度重視發展選舉民主,把作為選舉民主主要載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唯一的根本政治制度。但選舉民主的發展又是非常艱難的。選舉民主的發展方向是直接選舉,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實行全國性的直接選舉有相當大的難度。周恩來同志曾經指出:“關於直接選舉的問題,中國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直接選舉目前實在不容易辦到。”不僅建國初期做不到,即使今天也很難做得到。溫家寶同志也曾指出:“中國很大、人口很多,經濟不發達,發展又不平衡,現階段在更高層次上開展直接選舉,條件還不成熟。民主建設特別是直接選舉,要根據國情循序漸進。”目前,我國的民主選舉還處在縣鄉兩級直接選舉人民代表的階段,至於實行更高層次乃至全國性的直接選舉,尚需時日。真正的選舉民主需要有競選。沒有競選的選舉,很難說是民主選舉。前蘇聯已經實行了最高蘇維埃代表的全國直選,但完全是等額的,人民沒有別的選擇的餘地,這樣的民主選舉實際上是徒有虛名。中國的競爭性選舉究竟怎樣搞,還有待於破題。從世界範圍來看,倉促實行的全國範圍內的競爭性直接選舉,極易引發政局不穩乃至社會動盪。最近的埃及就是一例。選舉民主本來是好事,為什麼又難以做好呢?這就涉及到選舉民主這種形式的內在缺陷。選舉民主,是一個二者擇一的過程,要么贊成、要么反對,要么通過、要么否決,容不得中性的結果。選舉民主實際上是一個“你下我上”的對決過程,通俗地說,就是贏者通吃,失利者一方儘管是少數,但因其訴求得不到尊重而引起不滿和對抗,獲勝的多數人也容易滋生勝者為王的心態,極端情況下甚至導致多數人的暴政。這便是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興起的根本原因。選舉民主的這種缺陷,恰恰是協商民主所能彌補的。協商民主,能夠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博採眾長、廣納賢言,呈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促成的決策能夠達到多贏的結果。協商民主,是不同政治主體之間就涉及大政方針的重大政治理論或實踐問題,或者是有關具體的政策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和討論,儘可能形成共識,內在蘊含著政治行為文明。因此,在當代中國,必須堅持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相結合,走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新路子。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把國家政權機關也作為協商民主的渠道,決非貶低或取代人民政協和政黨團體的協商民主渠道的作用,而只是為了強調國家政權機關也要善於運用協商民主的形式,以便選舉民主(票決民主)更有效、更可靠、更順利。確有這樣的必要。人民代表大會以選舉民主(票決民主)為主要形式,但也有民主協商的環節。如表決前的審議活動: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報告、審查預算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表決前的醞釀協商:醞釀協商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人的人選,國家領導人的人選,國務院領導人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人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等。立法前的協商:建立立法論證聽證制度,鼓勵公眾參與立法,收集立法信息,盡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體現和表達,制定出符合公眾利益的法律、政策。政府實行行政民主,也要開展民主協商,如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與社會協商對話,舉行決策聽證會等。賈慶林同志充分肯定了這些做法,明確指出:“人大立法協商和政府決策協商,是近年來我國協商民主實踐的創造性發展。”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廣泛性,還表現為它的多層性。上至國家層面的協商,中至各省市區縣各區域的協商,下到基層的協商,凡屬於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都可以進行協商,上下互動,左右相聯,從而呈現多樣化、立體化的格局。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是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新經驗的充分肯定。目前,“協商民主”正在成為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制度模式,在具體形式上多種多樣,除了民主懇談、參與式預算外,還有民主協商會、公民評議會、居民/村民代表會、聽證會、公民陪審團、協商民意測驗、法人論壇、集體工資協商等形式,不僅使協商民主在基層得到了豐富體現,而且也使自治民主得到了充分保障。
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基礎性
理解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廣泛性,為確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奠定了認識上的前提。接下來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什麼關係。有種觀點認為,二者是全等的關係,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種觀點不是沒有道理。按照黨的十七報告,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有四項: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民眾自治制度。並不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之外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但黨的十八大報告為什麼又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並且對這一制度內涵的表述又超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範圍?我的理解是,為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基礎上,倡導更為廣泛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是指有意識創造出來並通過國家正式確立的各類成文規則,非正式制度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社會交往中逐步形成、並得到社會認可的一系列約束性規則,包括價值信念、倫理道德、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按照這種劃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正式制度,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則是非正式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倡導協商民主的價值理念。當然非正式制度也並非是一成不變的,也是可以發展為正式制度的。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為例,在新中國建立時就已經客觀存在,但直到1989年12月頒發《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才明確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到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憲法序言才寫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能否從非正式制度發展成為正式制度,從而替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僅要考慮其必要性,也要考慮其可行性,即使必要和可行,可能也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我們今天不妨將其作為非正式制度性的倡導來理解。這同樣是有現實意義的。
黨的十八大報告儘管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新要求,但並不妨礙我們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基礎性地位。正因為如此,黨的十八大報告用較大篇幅強調指出:“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更好協調關係、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加強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這實際上表明,依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而開展的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和多黨合作的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主幹和重點,必須加強而不能削弱。這不僅因為這是我國協商民主由以產生的發源地和充分套用的領域,也是因為只有做好了這些方面的協商,才能帶動和促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其他方面的廣泛運用。
2005年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依據長期的民主協商實踐,規範了政治協商的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的政黨之間的協商,主要採取民主協商會、小範圍談心會、座談會等形式。協商內容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的重要檔案;憲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議;國家領導人的建議人選;關於推進改革開放的重要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關係國家全局的一些重大問題;通報重要檔案和重要情況並聽取意見,以及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等。一種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協商,主要採取人民政協會議協商的形式。關於協商的內容,政協章程規定: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前者小規模、高層次、專題性;後者規模大、範圍廣、廣泛性。這兩種方式既互不代替,又互為補充。黨的十八大報告就這兩種協商方式提出了共同的要求,就是“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如何增強民主協商的實效性,很重要的就是加強這兩種協商方式之間的協調。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作為我國各民主黨派能夠以政黨名義發表政治主張的全國性政治組織,應該突出政黨之間協商的重點。如果認為政黨之間的協商只是執政黨與參政黨小範圍的高層直接協商,那么人民政協也就沒有必要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了。這既不符合毛澤東同志等老一代領導人創立人民政協的初衷,也不利於完善我國“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的政黨格局。關於兩種協商方式的協商,有許多事情值得去做,比如相互溝通問題,相互參與問題,只有知情才能出力、才能助力;人民政協對政黨之間的直接協商提出的重大課題展開承接性延伸研究,並且形成人民政協的重要提案的問題;政協中的政黨界別對本黨政協委員的組織聯繫、統籌考慮、群策群力的問題;中共各級黨委主要領導人兼任政協領導職務,以便體現政協作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重要機構的性質問題。總之,只有把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和政黨之間的直接協商民主作為重點來搞好,才能為全社會的協商民主樹立起榜樣,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創新性
雖然建國之前中國共產黨在協商民主有著廣泛的實踐探索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真正意義上的協商民主卻是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協商建國發軔的。這次政協會議代行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了新中國的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定了國歌、國旗;選出毛澤東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此次會議堪稱是運用政治協商形式建設民主國家的獨創性實踐和成功探索,標誌著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形成。完全有理由說,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隨著人民政協出現而產生的,是隨著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實踐而彰顯出巨大優越性的,也是隨著人民政協理論的發展而在理論上成熟起來的。沒有人民政協,就沒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這種意義上說,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這也揭示了人民政協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有創新性。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政協要繼承和發揚勇於創新的優良傳統,應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體來說,主要是三個方面。
其一,切實加強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化”發展,是一項很高的要求。落實這一要求的基本思路是加強程式化制度建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已經寫入憲法。但這一制度是實體性制度,只是規定政治協商的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基本形式和總體要求等。至於如何開展政治協商,則需要一系列程式性制度來實施、來保障。也就是賈慶林同志在參加黨的十八大北京代表團討論時所指出的,“要完善協商制度、實現規範性,進一步明確協商什麼、與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具體要求,不斷提高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近些年來,許多地方黨委陸續出台了政治協商規程或加強政治協商的意見,在程式性制度建設方面邁出重大步伐。這些程式性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實現了從“關心協商”到“必須協商”,從“可以協商”到“程式協商”,從“軟辦法”到“硬約束”的轉變,實現了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重大跨越,有力地促進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蓬勃開展。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的新要求,黨中央可委託全國政協,總結各地黨委加強人民政協制度建設的新鮮經驗,儘快形成全國性的政治協商規程,使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以及其他方面的民主協商健康有序規範地開展起來,真正顯示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巨大優越性。
其二,切實加強各協商渠道的協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多渠道特點,決定了必須增強各協商渠道的協調性。否則,就會出現自行其是、各自為政,甚至協商意見相互矛盾的問題。在協商渠道的協調問題上,人民政協要發揮更大的作用。協調關係曾是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賦予人民政協的一項重要任務。毛澤東同志指出:“看來內部關係要經常調整,政協要負擔起這個任務。”周恩來同志在解釋政協的協調關係任務時也說:“協助國家機關,推動社會力量,來解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的問題,比如階級關係中的問題;並聯繫民眾,向國家有關機關反映民眾意見和提出建議。”在新歷史條件下,協調關係也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優勢所在。協調民主的協調主要表現為協商渠道的協調,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人民政協的受委託協商。政協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目前,中共各級黨委對人民政協的委託協商開展的比較多、比較好,而其他方面的委託協商還大有開展的餘地,比如重大立法建議的協商。為了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發揮立法作用,有必要擴大協商面,在通過投票進行決定前,先行委託人民政協開展協商。人民政府作為國家政權機關,在重大事項決策前也可以開展民主協商,但由於政府及其部門不是專門的協商機構,協商參與者很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很難保證協商成效,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委託人民政協進行協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總之,人民政協只有加強與其他協商渠道的合作協商,才能真正發揮出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只有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對人民政協的協商作用真正重視起來,人民政協才能在發揚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方面有所作為,大有作為。
其三,切實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方式方法創新。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深入進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這對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的方式方法創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十一屆全國政協通過完善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等既有協商形式,創新專題協商、界別協商、對口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協商平台,五年共開展各類協商活動420多場次,在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績。但也存在著“兩多兩少”的問題,專題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比較多,而界別協商、對口協商比較少,特別是界別協商還有待於破題。人民政協要以改革創新精神來認真研究並紮實開展這些方面的協商。專題協商圍繞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政策來開展,重點是破解全國性的發展難題,使人民政協的意見建議真正成為黨和國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智囊庫。對口協商圍繞區域性突出問題來開展,著力解決事關全局的地方短板問題,動員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對口支援,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平衡發展。界別協商圍繞界別性難點問題來開展,合理設定界別,理順政協界別與政協專委會關係,積極開展界別內部協商、界別際間協商、界別與黨政職能部門協商,促進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的和諧。提案辦理協商圍繞增強協商實效來開展,突出重點提案辦理協商,建立健全承辦單位、提案者、政協組織三方溝通協商機制,使人民政協的合理化建議得到採納和推廣,彰顯人民政協建言獻策的重要作用。總之,正像俞正聲主席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閉幕會上所要求的,“要深入拓展協商民主的形式,完善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創新政協經常性工作方式,拓寬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努力構建多層次、全方位協商格局。”人民政協必將以其創新性工作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媒體評論
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民主實現形式。協商民主,就是中國人民創造的重要民主形式,成為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途徑。
“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著眼源遠流長的中華優秀政治文化,著眼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和創造,深刻揭示了協商民主的豐富內涵,為我們更好發揮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提供了基本遵循。
人民當家作主,從來都不是一句空話。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讓人民當家作主,必須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正是這樣一種既體現完整制度程式、又實現完整參與實踐的民主形式。在我們這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社會主義國家,治國理政時在人民內部各方面進行廣泛商量,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正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
“名非天造,必從其實”。民主不是用來裝點門面的花瓶,而是要真正解決人民要解決的問題。65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人民政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廣泛接受批評監督,杜絕了不同政治力量排斥異己、相互傾軋的惡性競爭,克服了決策中情況不明、自以為是的弊端,廣泛形成人民民眾參與各層次管理和治理的機制,凝聚起推進社會進步的智慧和力量。協商民主在中國的成功實踐豐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內涵,為人類文明作出了自己的獨到貢獻。
我們說協商民主有著獨特優勢,就在於協商民主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面的,是全國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層級的。以人民民眾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既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又照顧少數人的合理要求,使這種廣泛商量的過程,成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這正是協商民主的生命所在。65年來的偉大實踐充分表明,協商民主富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是讓人民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管理的有效途徑。
“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人民政協65年的光輝歷程已經載入史冊,中華民族的美好未來需要全體中華兒女同心開創。堅持黨的領導,不斷拓展協商渠道,豐富協商形式,我們就一定能夠開拓協商民主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激發社會主義民主的強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