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經過長期探索,中國建立起符合本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創造了協商民主這一獨特的民主形式。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協商民主”第一次寫入中共最高規格的檔案;一年後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協商民主正式從地方性和局部性實踐上升為國家戰略,從政治領域擴展到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從一種工作方法上升為制度。
形式
在中國,協商民主包括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等多種形式。
特點
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
協商民主有利於整合社會關係,減少社會矛盾,擴大社會共識。多黨競選制度追求“贏者通吃”,容易造成利益排斥、分歧擴大。而協商的本質則是尋求利益交集,找到最大“公約數”,促進共同利益形成。通過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把各民族、各黨派、各階層、各方面人民最廣泛地團結起來,把方方面面的力量匯聚起來,形成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強大合力。
協商民主有利於促進民主監督,提高民主質量。協商民主所具有的公開性、平等性和廣泛性等特徵,可以最大限度地將少數人和多數人的利益整合起來,從多方面進行民主監督,提高民主質量。
協商民主有利於提升決策效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意義
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行之有效,具有巨大優越性,在整合社會關係、促進民主監督、提升決策效率等方面展現出獨特優勢,有力促進了中國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和人民生活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