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開採登記制度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制度minerals-mining registering system,旨在調整採礦登記的管理機關與採礦權申請人及採礦權人有關開採礦產資源的申請、審批登記和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法律規範。

學科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制度
英文:minerals-miningregisteringsystem

釋文

調整採礦登記的管理機關與採礦權申請人及採礦權人有關開採礦產資源的申請、審批登記和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法律規範。中國礦產資源法律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准頒發採礦許可證、取得採礦權。根據開採礦產資源的區域、礦種、礦產資源的規模和企業性質不同,由不同的採礦登記主管機關頒發採礦許可證。①開採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中國領海及管轄的海域的礦產資源、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和煤、石油、天然氣、金、銀、銅、礦泉水等國家規定的34種礦產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②開採上述範圍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發證的礦產資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開採上述①和②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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