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首次將探礦權和採礦權明確規定為用益物權。為了配合《物權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發布實施了新的《民事案由規定》,將礦業權糾紛列為用益物權糾紛。可以預見,在《物權法》實施以後,當事人之間因礦業權的流轉、合作、租賃、抵押、承包等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將不斷增加。
本書主要對我國現行礦業權出讓、流轉、越界開採糾紛解決制度、外商投資中國礦業的法律制度以及涉及礦業權糾紛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協調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本書的出版必將促進司法審判對礦業糾紛的處理,也必將對廣大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在從事礦產資源法律實務的過程中提供重要的參考和借鑑。
作者簡介
蔣文軍律師,1970年生,畢業於北京國際關係學院英語專業和清華大學法律專業。現為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該所於2005年被全國律協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事務所副主任兼管委會委員。長期以來,蔣律師致力於房地產、建設工程和礦業領域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業績,並於2005年被中國施工業企業協會評為“全國優秀建設工程法律顧問”。蔣律師的工作語言為中文和英文,具有比較豐富的涉外法律服務經驗。
目錄
第一部分 專題研究篇
專題一 我國礦業權出讓制度若干問題
一、礦業權的法律性質
二、我國礦業權取得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我國現行礦業權出讓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
四、對我國礦業權出讓制度的改革建議
專題二 我國礦業權流轉制度若干問題
一、我國礦業權流轉制度的演變和現狀
二 、我國現行礦業權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對我國現行礦業權流轉制度的改革建議
專題三 礦業權出讓契約的法律性質
一、現行法律框架下礦業權的取得方式
二、礦業權出讓契約的法律性質辨析
三、將礦業權出讓契約認定為民事契約的法律意義
專題四 外商投資中國礦業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