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由於評估方法理論以及對參數選擇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適用範圍重疊,同一礦床、相鄰礦山採用不同方法評估,評估結果差異很大,出現了許多不合理現象。為此,修改方案對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統一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DCF法,適當調整各評估方法的適用範圍。
統一DCF法
方法名稱:修改方案將探礦權的折現現金流法和採礦權的貼現現金流量法統稱折現現金流量法(DCF法),簡稱現金流量法(類似收益法是收益現值法的簡稱)。
1.《礦業權評估指南》採礦權DCF法存在的問題
折現率的口徑問題。由於開發投資收益已在折現前扣除,因此,此計算模型採用的折現率應僅為資金成本(貨幣的時間價值)而不包含投資回報因素,最合適的應採用長期國債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風險報酬,即目前扣除開發投資收益方式折現率7%偏高。(2005年我國一期記帳式10年期國債利率4.44%,折現率按資金成本口逕取5%即可。)這也導致目前採礦權評估方法設計時控制現金流出(該進成本、投資的不進)、以保證(提高)評估結果儘可能適應採礦權交易市場要求。類似的,收益法的折現率也存在同樣問題。
扣除開發投資收益內涵問題。根據計算模型,扣除的應是開發投資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銷售收入利潤(開發投資與銷售收入無線性相關關係),也不是現指南的淨現金流量分成額。此外,現指南的淨現金流量分成額也與評估界等關於無形資產(按財務部規定採礦權界定為無形資產)占項目淨收益(淨現金流量)比例公論(三分法除無形資產外的投資、經營管理占2/3)相矛盾。類似的,收益法的淨利潤貢獻率也存在同樣問題。
扣除開發投資收益的取值數據來源問題。扣除開發投資的收益,在資產評估中常採用依據上市公司資料計算;老指南礦權評估中依據《中國統計年鑑》計算,但統計年鑑中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主要指標收益指標僅有利潤總額(企業利潤與虧損合計),難以據此計算出淨利潤(缺虧損額、盈利企業所得稅率不都是33%),因此也難以計算出總資產收益率(原來的銷售利潤率2.98%也存在同樣問題)。因此,現行條件下難以準確計算行業平均投資收益率。
2.《礦業權評估指南》探礦權DCF法及存在的問題
探礦權DCF法計算原理與採礦權DCF法類似,主要區別是開發投資收益的處理不同,其不從項目淨現金流中扣除開發投資收益,而是採用開發投資收益(回報)包含在折現率中,其折現率類似於項目經濟評價(礦床技術經濟評價/礦地產經濟評價)中折現率或基準收益率ic含義,包括了資金成本和投資報酬(含風險報酬和平均投資報酬)。經濟評價中折現率為ic時,計算出的NPV淨現值代表的是項目超出基準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收益”,反映投資可行性――NPV≥0。由此,在探礦權DCF法評估,當折現率由資金成本和行業投資報酬(基準投資收益)構成時,其項目淨現金流量現值NPV即為項目超出基準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收益”也即礦業權評估價值。
由於折現率對評估結果影響很敏感 (尤其是建設投資較大時影響很大。通常折現率的百分數數位取整數,尤其是折現率採用無風險報酬+風險報酬這種風險累加法估算時,因數字有效精度取決於其構成中最短有效精度,故其百分數為整數),如何合理確定折現率是該計算模型成敗的關鍵。
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用於評估值計算問題。與全部投資現金流量表是反映整個項目的現金流入流出和收益情況不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是站在項目投資主體(自有資金)角度考察項目的現金流入流出情況,其反映的是自有資金而非整個項目投資收益,從DCF法計算原理看,採用該表用於評估計算是不正確的。當項目投資較大時,全投資現金流量表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評出的結果相差很大,理論上難以解釋。此外,全投資現金流量表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兩個表折現率的含義是否相同、取值是否一致,也存在疑問。
綜上所述,《礦業權評估指南》採礦權DCF法和探礦權全投資現金流DCF法計算模型均是符合評估價值內涵的,考慮到上述(參數)問題及國外礦地產DCF法評估通用模型,修改方案採用探礦權DCF法的全部投資現金流量表評估計算模型統一DCF法(取消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評估、不從項目淨現金流中扣除開發投資收益),折現率中包含社會平均投資收益率。
探礦權和採礦權DCF法統一方案,除《修改方案》第一稿討論時有專家建議以“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為基礎統一的意見外(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的問題見後敘),無其他意見。
3.DCF法適用範圍
修改方案綜合了各方意見,擴大了DCF法適用範圍,除保留原來的適用於詳查及以上勘查階段探礦權評估、擬建(新建)和在建礦山的採礦權評估外,也可選擇用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普查勘查區的探礦權評估以及具備現金流量法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生產礦山採礦權評估。DCF法是收益途徑評估首選方法。
對DCF法能否適用普查階段礦權評估,目前尚有爭議,主要是認為普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發現礦床,普查資源量誤差很大,在評估其價值時應著重於該普查礦區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資源數量。考慮到其僅限於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普查勘查區的探礦權評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晉、陝、蒙、新等主要產煤區)煤層穩定、煤田總體已進行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區類比估算得出的資源儲量大致可靠這些條件下適用,因此,為解決目前評估中的實際問題,作為一種嘗試,做出以上適用範圍調整,也有待實踐總結完善。
(二)收益權益法
收益權益法是針對我國“雙小”礦(礦床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規模均為小型)財務或經濟評價資料欠缺或不規範等條件下推出的,該方法存在對具體礦床開採條件等考慮不足等問題,評估計算可能過於簡單化。但因該方法所需參數少、套用簡單(也能避免評估結果的“隨意性”),目前採用較為普遍,但有“過度”使用甚至超範圍使用。因此,有建議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考慮到評估的歷史延續性和方法選擇的多樣性(採用多種方法評估區間值時也可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法),且對服務年限較短的礦業權採用DCF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偏小甚至出現負數問題(相對於收益權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權益法,同時,為解決該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目前該方法使用“過濫”問題,《修改方案》限定該方法適用範圍,具備DCF法等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不使用收益權益法。
《修改方案》討論過程中,有建議在收益權益法原有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增加兩個調整係數即資源質量係數(主要是針對金屬礦種的品位)和開採條件調整係數,或者擴大權益係數的區間。考慮到金屬礦品位品級等資源質量在產品價格中反映,開採條件複雜程度屬成本因素,已在權益係數中反映,因此,增加兩個調整係數似與原有的權益係數重複。至於調整權益係數的區間問題,方案第一稿曾考慮過,因區間大可能造成隨意性大、有失嚴謹性、評估定量難等問題,且此方法可通過調整時點價格、限制使用範圍等辦法處理,故暫不修改。
(三)收益法
修改方案取消了收益法計算模型中的 “淨利潤分成額” 扣除項,原因可參見DCF說明。
收益法是針對正常生產礦山採用的,其實質和DCF法類似的,區別在於投資處理不同。收益法未考慮流動資金投入,將固定資產投資等以折舊形式進入總成本(DCF法為直接進入發生時點的現金流出、不進入經營成本),實際上未能真正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價值(計算折舊時不計資金時間價值,累計折舊雖然等於固定資產投資額,但折舊費折現後累計值顯然小於固定資產投資額),當折舊時間越長、折現率越高時,採用該方法計算的礦業權價值的偏差越大,這也是該方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準確反映項目的財務狀況及與國際通行方法接軌考慮,有部分專家、修改小組成員建議取消收益法。
由於收益法和DCF法評估經濟參數基本類同,採用DCF法代替收益法關鍵問題是評估中固定資產投資能否合理取值。若固定資產投資取固定資產淨值,通常正常生產的初期礦山採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當剩餘服務年限較短的中晚期礦山其固定資產淨值不合理時,採用DCF法評估結果可能會出現問題(如固定資產淨值尚余較大存量時,採用DCF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偏小甚至出現負數)。
考慮到我國其他評估行業收益法均普遍採用,《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保留該評估方法但應謹慎使用。評估時應首選現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選擇適用收益法。
結合討論意見,修改後的DCF法評估生產礦山採礦權時對固定資產投資作如下處理:具備在評估基準日相近時間完成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山初步設計等資料時,可以參照新建和在建項目礦業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的處理方法確定固定資產投資;不具備近期完成的設計等資料時,可以用評估基準日企業已形成的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及在建工程賬面值,剔除礦山企業辦社會資產和不良資產,作為評估採礦權採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需注意的是,對於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採用不同的折舊年限,進行折舊計算,固定資產計提完折舊後,折舊結束時點回收固定資產的殘值,下一時點以不變價原則投入等額初始投資的更新資金,評估計算期末回收固定資產余值);對按企業已形成的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及在建工程賬面值確定固定資產投資時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根據礦山原設計等資料及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淨值構成,類比近期建設的相似礦山投資情況或根據設計概預算定額標準指標,對評估對象礦山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調整或重新估算,以確定評估採用的固定資產投資。
(四)折現現金流風險係數調整法
方法名稱:隨DCF法修改名稱,修改為折現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
按《指南》規定,本方法現階段主要用於晉陝蒙主要產煤區詳查及以下階段探礦權評估,考慮到詳查階段探礦權評估適用範圍與DCF法重疊問題,故限定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勘查程度較低的預查及普查探礦權評估。
該方法要求委託有資質的地勘單位編制地質儲量報告並由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備,因其對地質資料、資源量、模擬開發方案要求比較高,評估實踐中一般不採用該法而採用成本途徑評估,難以達到設定本評估方法的初衷。此外,從目前實際及與國外接軌看,評估機構估算資源儲量並對此負責是評估改革取向,從鼓勵採用本方法的角度,《修改方案》修改為:評估依據的地質資料編制以及對普查、預查獲得的(333)、(334)? 資源量的評審不做強制性規定,由評估委託人決定。但無論評審備案與否,評估機構均應對地質資料和資源量估算的規範性、可靠性、可用性進行獨立的、負責任的評述。
折現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提出時間較晚,目前實際套用較少,方法理論和參數選取可能存在不完善處,且其適用範圍的普查區探礦權可以採用現金流量法評估,預查探礦權可以採用其他途徑評估方法評估,因此,在實際套用中應全面衡量各種評估方法的可用性,合理採用本方法。
(五)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
方法名稱:隨DCF法修改名稱,修改為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量法。
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實質是多方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或採礦權評估價值分割,其分割的基礎――評估價值是其他方法計算出來的(《礦業權評估指南》為折現現金流量法,也可包括收益法等其他方法),方法本身可能不成為獨立方法。從其套用情況看,也存在與DCF法評估參數及評估結果差異或矛盾問題。考慮到歷史沿革,保留該方法,但改變其適用範圍,同時,修改後的《指南》要對其計算過程做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