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國家有關鄉鎮企業、煤炭工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鄉鎮企業和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企業和生產經營的合法權益。
(二)編制全市鄉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結構調整;依法開展鄉鎮企業的登記備案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鄉鎮企業、煤炭企業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外經外貿、計畫統計、考核評比、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工作。
(四)組織對全市鄉鎮企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檢查建設進度和資金情況;指導企業建立項目責任制,提高投資效益。
(五)組織指導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參與對鄉鎮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鄉鎮企業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
(六)積極開展引資和籌資工作,管好用好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各項資金;
(九)抓好全市重點鄉鎮企業的生產調度;指導、協調全市煤炭行業的產、供、銷、運;組織、協調對行業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行業安全培訓;督促、檢查煤炭企業技術改造,負責安全目標管理。
(十)推動鄉鎮企業改革;組織開展鄉鎮企業的資產評估和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推動和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制和經營承包責任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結合小城鎮發展規劃,指導鄉鎮企業工業小區建設。
(十一)指導鄉鎮企業的思想和企業文化工作,推動企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鄉鎮企業、煤炭工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