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市環境保護局是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職責是依照法律和法規,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一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和環境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
(二)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和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市環境統計和信息工作。
(三)負責市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資料收集整理及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全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負責全市環境監理工作,調查單位和個人執行環保法規的情況,調查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調查水域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調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並參與處理;對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六)組織全市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有關改善環境的對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
(七)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提出新建自然保護區的申報意見;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九)逐步創造條件,開展全市環保科研工作。
(十)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外事管理工作;組織國內外環境保護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十二)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報導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市政府和省、地環保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採訪報導和新聞稿件審核;負責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協調公眾教育和輿論監督活動;組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負責局機關對外視窗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行政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目標管理考核、職務晉升、獎懲、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人事調配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乾部的教育、培養、選拔、任免、監督、區縣環保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和離休幹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參與區縣政府環保績效考核工作。
協助局黨委做好局系統黨的組織、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學習服務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對共青團工作的指導;協助局黨委做好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局黨委文書處理、信息、督辦、會議和黨委網站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國家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組織擬定本市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實施細則;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組織行政複議、強制執行申請、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地方立法和法律制度實施後評估職責;負責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的組織工作;負責環保專項執法行動和執法後督查的組織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規的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涉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會簽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和徵信系統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以及實施情況的評估,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有關專項規劃環保內容的制定,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縣)域規劃、能源發展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以及本市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計畫;組織編制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負責組織編制局系統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編制部門預算、決算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負責提出本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環保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負責各項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市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負責組織重大環境保護措施、對策和政策調研;參與制定環境經濟政策和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研究;負責國內外環境保護政策、動態分析;負責環境經濟政策的後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環保基礎能力建設;負責組織國內環保對口合作交流及長三角區域環境合作;負責環境統計中的環保投入統計;組織環境年鑑編制工作。
負責市環境保護和建設協調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環保三年行動計畫的編制、推進及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負責編報環境保護和建設工作簡報、情況專報;負責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報告、領導講話文稿。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五、科技標準處
負責標準的宣貫工作;組織開展環保科普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配合環保部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並組織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責對本市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重要產業、重點區域環境影響分析及其環保控制政策、對策的研究;負責組織規劃環評審查,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試生產(試運行)和竣工驗收的審批;負責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管;承擔國家環保部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負責編制大氣環境保護規劃、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環境噪聲控制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大氣環境專項功能區劃、環境噪聲振動功能區劃,並組織開展大氣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功能區達標工作;負責擬定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化學品、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政策、技術規範、標準和相關立法草案;組織開展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化學品、機動車尾氣等污染源管理、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等工作;承擔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有關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固體廢物跨省市轉移等審批和電子廢物處置監管工作、協助環境部開展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轉移登記等監管工作。負責大氣、固體廢物、化學品、環境噪聲等重大污染事故及跨區域污染糾紛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八、水環境和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禽畜養殖業污染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九、總量控制處(環境監測處)
負責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政策、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總量減排的日常管理,制定總量減排考核制度;負責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排污交易的制度設計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區)創建工作;負責環境統計,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負責擬定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環境質量信息的統一發布,編制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編制輻射(核)安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規劃;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開展輻射(核)污染防治的政策、技術規範、標準和相關立法草案;負責輻射(核)、輸變電設施和線路等輻射(核)為主要影響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試生產(試運行)、竣工驗收審批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野外示蹤試驗、豁免的審批或備案;負責輻射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核與輻射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負責編制環境應急管理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本市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制定和監督實施;負責環保系統應急、反恐工作協調和指導,重點環境風險源日常監管;建立和完善本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決策體系;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跨區域污染糾紛的應急處置;負責環境應急、反恐工作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一、國際合作處
負責編制國際合作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涉外的環境保護合作項目;負責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市履約工作;負責外事交流和接待工作;負責本市友好城市環境保護合作交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外宣工作,負責英文網站建設和維護。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進行黨風廉政教育,抓好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落實,規範領導幹部從政行為;負責受理局系統內幹部職工的控告、申述,按規定做好信訪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政風行風建設的檢查、督促和推進;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圍繞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內部穩定。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