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背景
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對我國企業破產制度進行了系統規定,可以稱得上是我國破產制度建立的一個里程碑。縱然這一法。身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該法的制定和實施標誌著我國企業,事務邁入新的時代。該法從制度上構建了以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權人會議為核心的三方的企業破產制度框架。經過3年的實施,我業破產逐漸從原來以政府為主導的方式轉換到以人民法院為主導,式中。隨著制度性、政策性破產的逐步退出,我國企業破產將逐漸法制化的軌道,對破產清算律師的需求就應運而生。
主要職責
律師作為專業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群體,在企業破產法制化的中將對破產法律的實施起到實質的影響。不論是作為破產管理人作為破產程式中各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與到破產程式中,律師以其專業的法律知識,一方面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努力保障破產程式的依法進行。
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在參與破產程式的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實執行職務。在處理破產案件的時候應當努力與人民法院、債權人協調好關係,共同推進破產程式的進行。在對待債務人企業職工力律師需要盡心盡責,利用可能的條件盡力保障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破產清算律師接受破產當事人的委託,在參與破產程式的過程中,需要自身職業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在現有破產法律體制下代理的當事人提供完善而全面的法律服務。最終,破產各方當事人師的協助下,依照各自利益需要,行使《企業破產法》所賦予的權利,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