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清算事務所
破產清算事務所是指專門從事破產清算業務的機構。目前,社會上已經出現了專門從事破產清算的機構,但目前國家對於破產清算事務所的設立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
破產清算事務所的成立
1、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的人員組成。
根據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
必然決定了應當由會計、審計、評估、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且為了工作開展的便利,對專業人員還要求有一定的資質。因此,清算組成員首先應當從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中挑選,如果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聘請公證員、拍賣師等專業人員參與組成。
2、中介破產清算組的類別。
(1)按有無法人資格劃分,可以分為二類,一是有法人資格的、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類似破產清算事務所(或破產清算公司)專門機構,在核准的範圍內承接破產清算業務,承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沒有法人資格的、由若干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派出人員組成的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該組織屬鬆散型的臨時機構。按有無法人資格進行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因清算組的侵權造成損失之後的民事賠償問題。
對於第二類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清算級成員因清算工作產生的報酬與收益,應歸派出機構;如果涉及到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的,首先應由清算組本身承擔,清算組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派出造成損失成員的機構追索。
(2)按破產清算組受理破產清算的對象,也應分為二類,一是傳統的破產清算組;二是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
根據目前的破產法律規定,對涉及國有企業的破產,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破產清算組為好,這主要是涉及社會穩定、職工安置、勞動保障等一系列的歷史包袱問題,必須要有政府的力量作為保障;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資公司,不涉及上述歷史包袱問題,那么則應當採取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清算質量提高清算效率。
但是為了保證傳統清算組的清算質量,可以要求將破產中的清算業務這一塊,由傳統清算組再打包給中介機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確保清算質量。
3、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如何承接業務。
這是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生存的關鍵,因為目前法律規定,破產清算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過程中,特別是涉及國有企業破產的案件往往受到極大的行政干擾,所以,由中介機構成立的破產清算組是否能被選用,存在很大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對將宣告破產的案件,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定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標書的內容可以包括:
第一、是對本轄區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招標,本轄區的專業機構可以按標書的要求自由組合破產清算組進行競標。
第二、確定對清算組成員的審查。這種審查為一般審查,只要清算組成員以前沒有違規違紀的處罰記錄,都應當有資格擔任清算組成員。
第三、對個案清算組成員名額的限制。根據破產案件的難易確定清算組成員名額。
第四、確定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應當承諾的內容,包括承諾單位、承諾清算時間、承諾清算的預期質量以及違反承諾的責任等等。
第五、約定報酬。報酬主要是指法院確定給清算組的報酬,至於清算組人員的報酬由清算組自行決定。
第六、明確清算組的民事責任與清算成本風險,當清算組不能按約履行清算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破產財產不足於支付破產費用時,由各中介機構自行負擔風險等等。
4、法院對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的指導與監督。
法院除了法律規定的指導與監督和上述採用招投標的方式以明確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的權利義務之外,法院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強指導與監督:
第一、建立報告制度。清算組應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總體工作報告或同時提交階段性工作計畫,經法院批准後實行,如果不能按預定計畫完成清算任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二、建立備案制度。法院可以對參與破產清算組的成員進行備案,根據個案的工作表現給予考慮下次是否選用,如果對在破產清算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清算成員,法院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建議。
第三、法院做出的法律裁決或相關決定,破產清算組必須執行。
當然,除了法院的監督之外,債權人、利害關係人等也有權對破產清算組進行監督,從而保證清算工作的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