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糖平準基金

砂糖平準基金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穩定台灣糖業公司的經營而依1966年2月10日公布的〈台灣省砂糖平準基金條例〉(1973年8月30日改為“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而設定的基金,而該基金的保管與收付均由台糖辦理,經濟部監督[1][2]。 當台灣砂糖外銷售價高於規定的基準價格時,超過部份依相關條例從價提存之,而當外銷實得售價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維銷費用時,則由砂糖平準基金撥付向農民收購糖應付款項的差額[1][2]。 過去該基金一年提存最高達29億多元,累積金與孳息最高為79億8500萬多元,但後來因國際糖價低迷,該基金到1994年10月已經不敷支應收購糖補貼款,故從1995年度起若有砂糖外銷需求時僅以台糖公司自產糖為限,以節省基金的支出[1][2]。

砂糖平準基金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穩定台灣糖業公司的經營而依1966年2月10日公布的〈台灣省砂糖平準基金條例〉(1973年8月30日改為“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而設定的基金,而該基金的保管與收付均由台糖辦理,經濟部監督[1][2]。
當台灣砂糖外銷售價高於規定的基準價格時,超過部份依相關條例從價提存之,而當外銷實得售價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維銷費用時,則由砂糖平準基金撥付向農民收購糖應付款項的差額[1][2]。過去該基金一年提存最高達29億多元,累積金與孳息最高為79億8500萬多元,但後來因國際糖價低迷,該基金到1994年10月已經不敷支應收購糖補貼款,故從1995年度起若有砂糖外銷需求時僅以台糖公司自產糖為限,以節省基金的支出[1][2]。2005年8月30日時該基金尚有9199萬1918.26元[1]。
而該基金除用於補貼收購糖款外,也用來提供蔗農低利貸款,並撥用來補助及獎勵蔗農改善生產技術之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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