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文化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文化事業、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文物管理工作的政策、規章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職責

石門縣文化局 的職責是:

一、
二、研究制定全縣文化事業(新聞出版業、文物事業)的發展戰略,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文化事業(新聞出版業、文物事業)長期發展規劃、總體布局和年度計畫,協調文化事業(新聞出版業、文物事業)發展比例關係,指導全縣文化體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博物館事業,研究、指導、推動各門類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組織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擬定全縣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統籌安排文化(新聞出版、文物)事業經費,規劃、指導全縣重點文化(新聞出版、文物)設施建設。
五、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新聞出版業、文物市場,研究文化市場、新聞出版業、文物市場的發展態勢;指導、協調和監督文化稽查工作。
六、對全縣文化市場、新聞出版業、文物市場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文化市場、新聞出版業、文物市場各類經營單位違法違規活動;組織、協調全縣文化市場、新聞出版業“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查處文物失竊、破壞、盜掘、走私等大案要案。
七、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教科書、黨和國家重要文獻、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及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
八、組織指導出版物的審讀、審視、審聽和鑑定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
九、指導、協調全縣文物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申報全縣境內的文物鑽探、發掘、保護、維修項目,根據國家規定工程標準,並進行監督。
十二、制定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文物系統職工教育事業規劃、人才培養,負責對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文物)工作全縣性表彰評獎活動。
十三、管理和指導全縣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外事工作,開展對外文物(新聞出版、文物)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股室職能

一、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縣(新聞出版、文物)事業的發展戰略;擬定綜合性文化(新聞出版、文物)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執法監督、執法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法制宣傳教育和動態方面的研究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訪、信息、保衛及提案、議案處理等工作;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
二、人事教育股
研究擬定全縣文化(新聞出版、文物)事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新聞出版、文物)系統人事管理、職稱評定和體制改革;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文化(新聞出版、文物)系統職工教育;指導文化藝術教育改革;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
三、業務股
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編制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文學藝術創作與藝術生產;協調文藝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研究指導藝術改革工作;組織參加全國性、全省性文藝賽事活動,協調全縣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藝術活動;指導局直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管理全縣對外文化交流的聯絡及交流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對外文化宣傳工作。
四、文化稽查大隊
歸口管理全縣文藝演出和文化娛樂場所,研究擬定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調查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管理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審核文化娛樂場所許可證,審批演出團體經營許可證,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稽查;審批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對依法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擬定全縣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報刊、出版物發行、印刷業和著作權等方面的管理辦法,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全縣新聞出版業各門類從業單位的建立、專業分工和主要項目變動的申報、審批、審核、審驗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承辦協調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新聞出版業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負責著作權管理,調解著作權糾紛;管理境外出版物在全市的發行工作和審批、申報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進出市和出入境印刷;規劃、申報、審批全市性出版物展銷會、訂貨會、書市;承辦全縣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事宜。
五、電影站
管理全縣電影發行放映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村電影放映和全縣中國小學校“愛國主義教育影片”放映工作,配合縣委中心工作進行幻燈宣傳,同時負責全縣文化產業的開展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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