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2014年8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函〔2014〕412號印發《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該《操作規程》共18條,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稅總函〔2014〕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生產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29日

操作規程

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工作,提高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工作質量和效率,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以國產或既以國產又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企業的消費稅退(免)稅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生產企業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使用企業是指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政策,發布石腦油、燃料油定點直供計畫;

(二)省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勞務稅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下級稅務機關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

(三)縣區國家稅務局負責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申報資料受理、變更、審核及退稅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資格備案及變更、數據採集、審核、歸檔、退稅追蹤管理;

2.貨物勞務稅管理部門負責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覆核及退稅管理;

3.收入核算部門負責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庫管理。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退(免)稅系統)通過採集生產企業和使用企業退(免)稅相關信息,完成退稅審批和追蹤管理。各級稅務機關通過退(免)稅系統監督本級和下級退(免)稅管理情況。

第六條 使用企業資格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的資料包括:

(一)《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資格備案表》;

(二)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工藝設計方案、裝置工藝流程以及相關生產設備情況;

(三)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物料平衡圖,要求標註每套生產裝置的投入產出比例及年處理能力;

(四)原料儲罐、產成品儲罐和產成品倉庫的分布圖、用途、儲存容量的相關資料;

(五)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裝置的全部流量計的安裝位置圖和計量方法說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測量和計算方法說明;

(六)上一年度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分品種的銷售明細表;

(七)營業執照登記、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如使用企業處於試生產階段,應提供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試生產備案意見書原件及複印件;

(八)《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表》。

第七條 文書受理崗對資格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核,資料齊全的,向使用企業開具受理通知書,並於2個工作日內將受理資料傳遞稅源管理崗;對資料不齊全的,應告知納稅人並退還資料。

第八條 稅源管理崗收到資格備案及變更資料後,在退(免)稅系統進行資格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的電子信息錄入,紙質備案資料歸檔。

第九條 消費稅退(免)稅申報資料包括:

(一)生產企業按月報送《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

(二)使用企業按月報送的申報資料包括:

1.《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

2.《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

3.《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

4.《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消費稅完稅憑證號碼”所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的複印件;

5.當期外購石腦油、燃料油取得認證相符的普通版及漢字防偽版(非DDZG)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

6.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複印件。

(三)使用企業申請退還消費稅的,需報送《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

第十條 文書受理崗對消費稅退(免)稅申報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核,並於2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料傳遞至稅源管理崗。

第十一條 稅源管理崗收到消費稅退(免)稅申報資料後,將數據錄入或導入退(免)稅系統,並開展以下審核工作:

(一)生產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

1.完稅憑證號碼是否符合要求;

2.《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發票中石腦油、燃料油數量是否小於或等於完稅憑證石腦油、燃料油數量;

3.生產企業銷售免稅石腦油、燃料油數量是否超過定點直供計畫規定的數量。

(二)使用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

1.《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中填報的乙烯類、芳烴類產品的本年累計產量占全部產品(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全部產品總量)的比例是否達到50%。

2.《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免稅油品”和“外購含稅油品”項的“漢字防偽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石腦油數量”“燃料油數量”與主管稅務機關採集認證的漢字防偽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名稱、數量比對是否相符。

3.《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免稅油品”和“外購含稅油品”項的“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主管稅務機關採集認證的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是否相符。“石腦油數量、燃料油數量”與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的貨物名稱、數量比對是否相符。

4.《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的“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消費稅完稅憑證號碼”與使用企業提供的生產企業消費稅完稅憑證複印件信息比對是否相符。使用企業從非生產企業購進油品的,《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完稅憑證信息與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是否一致。

5.《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石腦油數量”“燃料油數量”、“消費稅完稅憑證號碼”與《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信息比對是否相符。

6.《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繳款書號碼、稅款金額、數量”與使用企業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複印件信息比對是否相符。

7.當期申報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外購數量統計”項的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的期初庫存油品數量的本期數和累計數與前一期進口地海關辦理退稅的期末數據是否一致。

8.《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表內、表間數據邏輯關係是否準確。

第十二條 申報資料審核未通過的情況處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資料審核未通過屬於數據填報錯誤的,應要求納稅人重新上報。

(二)生產企業銷售免稅石腦油、燃料油數量超過定點直供計畫規定數量的,應當補繳消費稅。

(三)因《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數據錯誤或不完整,造成數據比對不符的,使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過退(免)稅系統向對應的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傳送“完稅信息提醒”,生產企業稅務機關據此應開展數據核實,屬於數據採集不完整的應及時補錄相關數據;屬於數據採集錯誤的,逐級提交國家稅務總局修改數據。

(四)使用企業從非生產企業購進國產含稅石腦油、燃料油,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消費稅完稅憑證複印件,向上環節供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函逐級核實確認是否繳納消費稅,經核實該油品確已完稅的,將消費稅完稅憑證號碼和回函信息錄入退(免)稅系統,審核通過。

第十三條 退稅資料審核通過後,稅源管理崗在紙質《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簽署審核意見,傳遞至貨物勞務稅管理崗覆核,經主管局長簽署意見後,轉收入核算崗審核退稅。

第十四條 收入核算崗辦理退稅後,應將收入退還書複印件傳遞至稅源管理崗。稅源管理崗將收入退還書號碼和退稅金額錄入退(免)稅系統,紙質資料存檔。

第十五條 貨物勞務稅管理崗將簽署進口油品審核意見的《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連同其他資料,轉交進口地海關或海關總署。

第十六條 使用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或取消使用企業的退(免)稅資格:

(一)註銷稅務登記的,取消退(免)稅資格;

(二)主管稅務機關實地核查結果與使用企業申報的備案資料不一致的,暫停或取消退(免)資格;

(三)使用企業不再以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或不再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經申請取消退(免)稅資格;

(四)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存在騙取國家退稅款的,取消退(免)稅資格;

(五)未辦理備案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經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在30日內仍未改正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六)未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和《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七)不接受稅務機關的產品抽檢,不能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檢測報告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第十七條 暫停或取消退(免)稅資格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崗及時錄入系統。

第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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