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區食品安全監管屬地責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各街道辦事處(魯谷社區)(以下簡稱“各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監管的屬地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管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狀況良好。
第二章屬地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條 成立本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部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務,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長效監管機制建設,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四條 組織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監、城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督促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根據工作實際,及時消除監管盲點,有效防範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五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聯動監管工作機制,加強各街道辦事處同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的協調議事、形勢會商、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六條食品安全工作須納入各街道辦事處年度重點工作計畫,明確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目標、措施和實施步驟,不斷加強和改進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條 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經費投入,重點用於食品檢驗檢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應急處置、執法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八條 加強食品監管信息化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執法裝備、檢驗檢測設備配備,推動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機構及社區食品監測站點建設,不斷增強風險防控能力。
建立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監督員隊伍,明確其信息報告、宣傳教育等工作職責,完善相關管理規範和工作機制。
第九條 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機制,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監、城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獲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後,應當相互通報:
(一)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信息;
(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舉報;
(三)醫療機構接收的病人屬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與食品安全相關的;
(四)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且與食品安全相關的。
第十條 在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組織本街道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監、城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制定本轄區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畫應當將下列內容作為監管重點: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以及乳製品、蔬菜、肉及肉製品、水產品、散裝食品等重點高風險食品。
第十一條 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街道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排查,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掛賬管理和重點整治。
對本轄區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由各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聯合執法和整治,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
第十二條 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公益宣傳,鼓勵社會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三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區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各街道辦事處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區政府備案。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第十四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各街道辦事處應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統一組織協調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監、城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妥善處置,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第十五條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採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第十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轄區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監、城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的情況開展督促檢查,主要包括:
(一)落實組織領導、事故查處、聯合執法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的情況;
(二)食品安全問題排查、整治情況;
(三)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情況。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就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整改責任書》,要求相關部門限時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確保發現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第三章責任落實與追究
第十七條 本區實行食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制,區政府對各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評議、考核的具體工作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評議、考核結果向各街道辦事處書面反饋,並納入對各街道辦事處績效考核以及對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的綜合考核評價,由區政府根據評議、考核情況對各街道辦事處或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約談、督查整改、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區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約談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納入對街道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十九條 區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各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轄區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各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制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聯動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轄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