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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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教普 [2001]9號
各縣 (市 )區教育局、鐵分局教辦、直屬學校:
加強中國小在校生的學籍管理工作是促進學校端正辦學思想,規範辦學行為,加強學校常規管理的重要環節。在全市國小入學年齡提前至 6周歲和高中會考制度進一步完善的新形式下,為使中國小學籍管理更加規範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河北省普及義務教育條例》、《河北省教育廳 <關於建立國中學籍電子註冊制度,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廳關於改革與完善普通高中會考制度的意見》和《河北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石家莊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石家莊市教育委員會
2001 · 4· 24·
附:《石家莊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石家莊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河北省普及義務教育條例》和《河北省普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

第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具備學習能力的學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經戶口所在地審核,即可入學,同時取得國小學籍。
第二條 取消國中招生考試,國小畢業按戶口所在地就近升入國中,同時取得國中學籍。
第三條 國中畢業生根據本人報考志願,經考試合格學校錄取後即可取得高中學籍。
第四條 國小、國中新生憑“入學通知書” (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 )按時到學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章 註冊與備案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一個月內,由學校負責填寫“新生花名冊”和“中學生學籍表”、“小學生綜合評價手冊”。
第六條 高中學籍表和市教委直屬學校國中學籍表加蓋市教委“石家莊市普通中學學籍管理專用章” (鋼印 );縣 (市 )區屬國中學籍表加蓋“縣 (市 )區普通中學學籍管理專用章” (鋼印 )。
第七條 “新生花名冊”要填寫清楚,並在花名冊背面貼上相應的學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學生的一切檔案表格姓名用字必須與戶口一致。
第八條 國小由鄉鎮 (市內由區 )負責備案,新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學校保存,一份報鄉鎮中心校 (市內報區 )備案;中學學籍備案實行文字註冊與電子註冊相結合的雙重註冊制度,由市、縣 (市 )區實行雙重管理,中學新生花名冊一式三份 (市直屬學校一式二份 ),其中一份學校保存,一份留縣 (市 )區備案,一份報市教委備案。市屬學校直接報市教委。電子註冊按照省教育廳和市教委的專項要求,由專業人員輸錄完畢後,向市教委報盤。
第三章 轉學
第九條 因家長工作調動,戶口遷移及家庭住址搬遷等原因,學生可申請轉學。學生轉學由家長負責聯繫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必須有轉學證明 (加蓋學校及相應級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學籍管理專用章 )和學生檔案。
第十條 小學生轉學。農村由鄉鎮,市內由區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國中生轉學。在我市範圍內跨縣 (市 )區轉學,經轉出縣 (市 )區教育局批准,轉入縣 (市 )區的學校同意接收後,持原所在縣 (市 )區、學校開據的轉出證明及本人檔案,到轉入縣 (市 )區教育局審批,轉入縣 (市 )區同意後,到市教委備案。外省、市國中學生轉入我市,學校同意接收,需持戶口遷移證 (或複印件 )、轉學證明及學生檔案到市教委審批後,各縣 (市 )區、學校才能接收學生入學。
第十二條 高中生轉學。外省、市轉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學校同意接收,應持學籍、考籍、省級會考部門的成績證明及轉學證明到市教委辦理轉入手續;我市範圍內高中生跨縣 (市 )區轉學,持縣 (市 )區、校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市教委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 各縣 (市 )區正常轉學備案手續,由轉入縣 (市 )區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統一辦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轉學手縫。
1 、借轉學之際復讀、擇校、留級、休學的。
2 、普通高中轉入重點高中。
3 、私立高中轉入國辦高中。
4 、職業中學轉入普通中學。
5 、各學段一年級的第一學期原則上不得轉學。
第十五條 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轉學或退學。
第四章 借讀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因喪失父母,隨有關部門或監護人居住者;學生與父母戶口不在一地 (義務教育階段京津滬下鄉知青子女除外 ),繼續在學生本人戶口所在地就讀確有困難者;父母均從事流動性工作,隨家長就讀確有困難者。
第十七條 借讀生的學籍仍在原學校。就讀學校可建“借讀檔案 ",長期借讀的,可統一編號,但需在學號後邊註明“借讀生”字樣。借讀結束時由借讀學校將“借讀檔案”轉回原學校。借讀學校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第十八條 戶口在我市,需到外地借讀的國中學生,須報縣 (市 )區教育局批准。無正當理由,未經縣級教育局 (市屬學校經市教委 )和學校批准,私自轉到外地借讀的國中學生,轉回我市後,畢業時不允許報考普通高中。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堅持學習者;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病假時間超過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市區中學需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 )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後,國小由縣 (市 )區教育局批准備案,中學由市教委批准備案。
第二十條 休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一般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國中畢業班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準休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應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市區中學需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 ),經學校批准,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的班級學習。如提前申請復學,應持縣 (市 )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核准,按其實際程度編入適當班級。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不允許中途退學。個別適齡兒童少年在校期間,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並經縣以上醫院證明 (市區學校經市級以上醫院證明 ),報鄉中心校及縣 (市 )區教育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辦理有關手續,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退學: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年仍不能復學者;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經學校批准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
第二十五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論處,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學生及家長:
1 、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一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者。
2 、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未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第二十六條 高中退學的學生,由縣 (市 )區教育局報市教委註銷學籍 (市屬學校直接報市教委 )。

第七章 留級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義務教育階段取消留級制度。高中學生留級由學校嚴格控制 (原則上不超過年級人數的 5% ),並及時上報。

第八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兼優或有其它模範行為的學生,應予以表彰或獎勵。凡獲市級以上表彰和獎勵的學生,其有關資料要裝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違反紀律和犯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疏導,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個別確實犯有嚴重錯誤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
第三十條 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給予處分只適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給予開除。給予學生處分須經班委會通過,學校研究批准;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要報市教委普教處批准備案。
高中階段,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的,須經過校務會議討論決定,校長簽字,呈報市教委普教處批准、備案。受行政處分的學生改正錯誤後,在期中、期末經班主任報請校長批准,宣布撤銷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一年內經教育不改的,經校務會討論決定,報市教委普教處批准,可以勒令其退學或開除學籍。凡被處分的學生,學校必須書面通知家長。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即可畢業。
第三十二條 國小畢業證由鄉鎮中心校 (市內由區 )審核,學校發放,各縣 (市 )區國中畢業證由縣 (市 )區教育局審核並加蓋“縣 (市 )區國中畢業證專用章” (鋼印 );市屬學校國中畢業證到市教委加蓋“石家莊市教育委員會普通中學畢業證專用章” (鋼印 )。高中畢業證貼上會考成績,並由縣 (市 )區、學校到市教委統一加蓋“石家莊市教育委員會普通中學畢業證專用章” (鋼印 )。
第三十三條 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參加會考成績合格,可依據“會考合格證書”,經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教委批准後,由市教委頌發全省統一的“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證書。同等學力證書相應位置貼上會考成績。
第三十四條 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

第十章 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學校學籍管理由校長負責,教育 (教導 )處具體主管,班主任配合。學籍檔案要由專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死亡要註銷學籍。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縣 (市 )區要在 24小時 (市屬學校 12小時 )內將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普教處。
第三十七條 建立學生流失報告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流失,由學校負責報鄉鎮政府和縣 (市 )區教育主管部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學校必須將“在校學生流動情況統計表 "、“增減學生登記表 "交縣 (市 )區教育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
二 00一年四月一日&#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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