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內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相應配套設施的新建居民生活區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市內五區、高新區成立以主管區長、主任為組長,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規劃、建設、物價、城管、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區物業管理辦公室按照領導小組的具體要求,會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調市房管、規劃、建設、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環保、園林、民政、衛生及供水、供電、供暖、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有關部門對各自分管的內容進行交付使用確認。
第四條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實行部門確認制度。建設單位的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並經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後,經過相關部門確認,符合入住的基本條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莊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見書》(以下簡稱《交付使用意見書》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條 新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後,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經市規劃部門驗收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明;
(二)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石家莊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備案證明書》;
(三)環境保護設施已經建成並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
(四)生活用水設施和水質符合衛生、節水相關標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並正式供水;
(五)排水設施符合相關標準並經驗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六)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正式供電;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
(八)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銜接,保證燃氣供應;
(九)電話通信線及有線電視線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線納入市屬區域性有線電視網;
(十)庭院的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並經驗收合格;
(十一)庭院做到清潔、平整,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築垃圾、剩餘構(部)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分期交付使用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與施工工地隔離;
(十二)已按規定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物業管理方案齊全;
(十三)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經營用房及公建配套的房屋、設施設備、場地已按要求向相關部門移交,並辦理承接驗收手續;
(十四)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以下規定和要求,完成對住宅區公建配套的房屋、設施設備、場地的移交:
(一)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門衛房等物業管理用房;
(二)住宅區內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排水管網等設施設備;
(三)按比例配建的地上停車位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權;
(四)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時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其他房屋、設施設備和場地;
(五)物業經營用房;
(六)按規劃建設的社區用房、配套服務用房、學校、幼稚園;
(七)會所、地下車庫、其他商業、辦公用房。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項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
(六)項歸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管理和使用;第(七)項所有權應在物業銷售契約中進行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應將以上內容製作移交清冊並作出移交承諾,經區物業管理辦公室核實蓋章後,作為《交付使用意見書》附屬檔案,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提交給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
第七條 住宅區內按照城市規劃配套建設的供水、供電、通訊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以下規定移交:
(一)總水錶輸入部分(含水錶)以外的供水設施,無償移交供水企業管理和使用;
(二)樓內配電箱(含電錶)以外的供電設施,無償移交供電企業管理和使用;
(三)通訊交接間(含交接間)以外的通訊管線及設施,無償移交通訊部門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經批准的項目規劃圖和經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
(二)工程竣工備案的證明檔案;
(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檔案;
(四)供電、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工程設施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檔案;
(五)庭院配套設施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檔案;
(六)前期物業管理方案備案證明檔案;
(七)相關公共服務用房及配套設施承接驗收手續;
(八)規劃批准的社區用房及設施功能完備的證明檔案;
(九)拆遷安置已經落實的證明檔案;
(十)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移交清冊、移交承諾;
(十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檔案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對申請檔案的來源真實性負責。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如實出具證明檔案,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的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並經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後,向轄區物業管理辦公室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檔案資料。
(二)轄區物業管理辦公室接到建設單位申請後,應召集區物業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區物業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聽取建設單位建設總體情況的匯報,並在5個工作日內對以下情況進行核實:
1、新建住宅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檔案是否齊備;
2、實地察看相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3、建設單位的移交清冊和移交承諾是否符合規定。
(三)轄區物業管理辦公室根據區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意見,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設單位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時使用,其餘二份分別由轄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和街道辦事處備案。經區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認為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領導小組應提出完善和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後重新提出申請。
(四)區物業管理辦公室應當將《交付使用意見書》在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公示3日。有關單位及業主對《交付使用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訴。
(五)建設單位持《交付使用意見書》及附屬檔案,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備移交條件超過半年不移交的,市房管、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將予以處罰,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暫停受理該建設單位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建設等有關申請手續。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分期確認。分期確認的住宅小區的公建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必須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備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條件。
第十二條 各縣(市)、礦區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自2007年2月1日起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住宅項目交付使用執行此辦法。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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