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鼓勵我市專利申請,培育和扶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加快專利技術產業化步伐,促進我市技術創新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以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石家莊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專利申請,培育和扶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加快專利技術產業化步伐,促進我市技術創新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以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專利工作。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實施、安排使用專利資金,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的指導與監督。根據年度專利事業發展需要確定年度專利資金使用比例。

第四條

專利資金實行無償使用、擇優支持以及重點資助職務發明專利、國外專利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資金使用範圍:

(一)專利申請資助;

(二)專利實施資助;

(三)國際國內重大專利技術合作與交流;

(四)專利宣傳、培訓及專利戰略研究;

(五)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六)獎勵專利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應具備的條件:

(一)本市轄區內的單位或個人獲得專利受理的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二)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請應自專利受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三)技術含量高、市場套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的專利,重點資助發明專利的申請;

(四)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應已獲受理國(或地區)專利授權。

第七條

專利申請資助標準:

(一)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元,非職務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國外職務發明專利資助10000元(同一專利在多個國家申請的只資助一次)。

(二)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500元。

第八條

申報資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並提供原件核對:

(一)《石家莊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和繳納專利費用收據複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發明專利受理通知書和實質審查費用繳款收據複印件,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通知書和繳納證書費用收據複印件;

(四)個人申請的還須提供本市的身份證或居住證明材料;

(五)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提供受理國(或地區)相應的材料。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申請資助。原則上每半年集中辦理髮放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增加發放次數或提前辦理髮放。

第十條

專利實施資助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本市轄區內實施的專利項目,重點是職務發明和重大實用新型專利;

(二)具有法人資格;

(三)專利權所有者或合法實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或有利於我市經濟發展的專利技術項目;

(五)具有實施專利技術項目的研發人員、場地、設備和一定的自籌資金。

第十一條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須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石家莊市專利實施計畫項目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和年費發票複印件;

(三)法人代碼證書複印件;

(四)專利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專利資助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市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確定項目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內容;獲得專利實施項目資助的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全市專利實施資助項目進行管理、服務和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對在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中弄虛作假的,全數追回資金,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安排專利專項資金,用於本系統、本單位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實施等方面的資助。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30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專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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