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產住售後維修管暫行辦法

共用部分和共用設備和維修由售房部單位和購房戶共同負責。 第十條 第十二條

基本信息

《石家莊市公產住售後維修管暫行辦法》 1989年4月7日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1989年526日市人民政府令5號發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後維修管理證住房的合法權益根據《華人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務院《城市私房屋管條例》及市向職工出售住房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售房單位負責公產住房出售後維修的管理,購房戶要服從售房單位的管理。
第二條 售房單位和購房戶要遵守《石家莊市職工出售公產住房試行辦法》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售房單位負責公產住房出售後維修的管理,購房戶要服從售房單位的管理。?
第三條 房產管理機關負責對已出售公產住房的維修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維修範圍的劃分

第四條 自用部位的維修由購房戶負責。自用部位是:獨戶使用的樓房和獨門獨院的平房,院內(含院牆)部配套設備;單元式樓房公戶門以內部分及自用陽台;通走廊式樓房和一院多戶平房室內部分及歸購房戶使用的附屬建築物。
第五條 共用部分和共用設備和維修由售房部單位和購房戶共同負責。樓房的共用部分是:承重結構部分,屋面,樓梯間,共用走廊、共用門廳等。共用設備是:
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共用天線、公用照明設備等。一院多戶平房共用設備是:上下水管道、水錶、室外供電線路、公用照明設備等。
第六條配套建築和公用設施部分的運行維護和更新由原管理單位負責。
配套建築和公用設施是:化糞池、下水檢查井變電室、高壓泵房、供暖鍋鍋爐房上下水暖氣煤氣三管幹線、電梯等。

第三章維修資金的來源

第七條售後住房自用部位維修資金由購房戶承擔.
第八條共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購房戶和售房單位共同承擔。
售房單位從售房之月起, 對共用部位共設備保修年。保修期滿後購房戶按購住建築積修費用(按家規定維修準)的10%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費不足部由售單位負擔。
第九條 配套建築和公用設施修資金仍原渠道解決。
第十條 房維修資金來源:
(一)住房出售後五牛內繼續提取舊費和大修基金,提取的大理基金做維修資金。
(二)從售房款中提取10%作修資金。

第四章 維修理

第十一條 公住房出售後維修的管理由售房單位負責售房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查勘質 量檢查及時繕保證購房戶的住安全也可委託屋經營部門進行有償維修服務;或組織購戶組成群管房組織負責修務的管。
第十二條 購房用遵守售房單位制售後維修管規定愛護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及配套建築和公用設施 。
第十三條 對於影響整體運行的室內暖氣、煤氣、上下水等自用設備,不準隨意變動或增減。因特殊情部況需要變動、增減的,要報主管單位批准。
第十四條 售後住房的自用 部位、自用設備損壞,影響他人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不得藉口自用部位而拖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經濟賠償。
第十五條 售後住房整體色調應保持一致。自用部位的室外部分(室外門窗、陽台等)的油漆粉刷或部件的更換,由售房單位統負責,所需費用由房戶負擔。
第十六條購房戶不提擅自改變住房的使用性質;不得隨意拆、改掏、挖。確需更改的,必須報經售房單位批准,方可動工。
第十七條 共用部位不得侵占。對侵占共用部位者,產權相關人有權勸阻。勸阻無效,售房單位和當地房產管理機關有權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購房戶對共用部位,有依法進行保護、檢查和養護的義務。對侵害公共利益,破壞建築整體的結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告制止,或向售房單位報告。售房單位和房產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有權對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直至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同《石家莊市職工出售公產住房試行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售房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售後維修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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