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

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是指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聯合組織對已勘定的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對發現問題進行處理的一項法定工作制度。

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
【注音】shěngjíxíngzhèngqǖyǜjièxiànliánhéjiǎnchá
【釋義】是指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聯合組織對已勘定的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對發現問題進行處理的一項法定工作制度。
2005年6月民政部公布《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規定,
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以下簡稱“聯檢”)實地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已勘定行政區域界線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界樁及其方位物變化和界樁的維護情況;
(三)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及與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有關的地物、地貌變化情況和組織修測情況;
(四)跨行政區域生產建設和管理及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與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有關的情況。
“聯檢應當堅持有利於鞏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區域界線走向明確,有利於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的社會穩定和雙方民眾利益,有利於促進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原則。”
“聯檢的依據:
(一)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及其附圖、附表,界樁登記表;
(二)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劃定行政區域界線的批覆、協調處理意見及其附圖;
(三)歷次聯檢報告。”
“確因生產建設需要局部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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