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上升,則會增加“其他綜合收益”,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其他綜合收益”;反之,則減少資本公積,應作相反的分錄。
2、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其他所有者權益的變動
對於被投資單位除淨利潤以外其他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承擔的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與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相關的所得稅
資產負債表日,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要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與之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則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而不構成所得稅費用。.
4、固定資產等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時公允價值變動
按照新準則的要求,自用房地產、無形資產或存貨等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為利得,增加“其他綜合收益”,計入所有者權益。
5、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而形成的費用
對於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利用衍生工具進行套期時
按照新準則的要求,在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於有效套期的,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