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法批准可以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
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第2號令)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技術複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