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印發
2019年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全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主要內容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辦法規定,存在“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等情形的,屬於違法發包。
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等情形的,被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於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定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並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存在“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等情形的,屬於掛靠。
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等情形的,屬於違法分包。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並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公示。
此外,辦法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視為沒有依法確定施工企業,將其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實行聯合懲戒。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並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並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對2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辦法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並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公示。
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