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

"第三條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

省 長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秩序,維護髮包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省計畫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交易管理。具體業務委託省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稱省交易管理機構)管理。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省重點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標發包
第五條 省重點建設工程的可行性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當持有關檔案資料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發包登記。
第六條 工程發包必須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得發包。
第七條 鼓勵發包單位委託具有招標資質條件的諮詢單位代理髮包。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發包單位,經省交易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自行組織發包: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發包內容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工程招標發包業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工程發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採購、建設監理、諮詢服務以及工程總承包等。
提倡對工程實行建設全過程或某一建設階段的總承包。單位工程必須整體一次發包,不得肢解發包。
第九條 工程發包交易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並經省交易管理機構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交易管理機構確認,可以議標或直接發包:
(一)單項臨時、輔助性工程施工造價預計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二)勘察設計、建設監理、諮詢服務、材料設備採購的單項契約價格預計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三)保密、搶險、救災、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工程發包交易活動應當在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條 發包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建招標決策組織,報省計畫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負責招標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招標決策組織成員以發包單位和投資單位代表為主,必要時,有關部門代表參加。
招標決策組織應當組建評標專家組,其成員由發包單位、投資或貸款單位及諮詢單位的技術、經濟、法律等5人以上專家組成。發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專家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餘專家代表應從諮詢專家網中隨機選聘。工程設計招標應當有規劃、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係的,不得進入評標專家組。
評標專家組成員名單應當保密,並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省交易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發包申請;
(二)組建招標決策組織;
(三)在省交易管理機構認定的信息報刊、網路和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編制、發放投標資格預審檔案;
(四)審查投標單位資質條件,確定合格投標單位,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備案,發出招標通知書或招標邀請書;
(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審定;
(六)發放招標檔案,召集標前會議,踏勘工程現場;
(七)組織招標答疑,以書面形式傳送各投標單位;
(八)投標單位編制、遞交投標書,交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供銀行保函;
(九)組建評標專家組,制定評標、定標方法;
(十)組織開標;
(十一)評標、決標,決標報告、決標通知書報省交易管理機構核准;
(十二)發出決標通知書,簽訂契約,招標投標雙方按規定繳納招標投標有關費用;
(十三)投標單位退還設計檔案等有關資料,招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邀請招標和議標的程式可以根據招標內容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是招標投標的主要依據,一經發出,不得撤回。
招標檔案應當採用規範格式,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投標須知、契約主要條款、工程勘察設計資料及技術規範。
招標單位在投標截止前的約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發出的修改、補充、答疑檔案屬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和材料設備招標,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等規定編制標底,作為評標專家組評標的指導依據,標底應當嚴格保密。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且每一標段的投標單位在6家以上的,可以不編制標底。
第三章 投標承包
第十四條 依法成立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和經營範圍的單位,不受行業、地區的準入限制,均可申請參加公開招標。境外單位申請參加國內招標的,須依法辦理註冊登記、認定資質。省外單位參加公開招標的,中標後須依法辦理註冊登記。
實行邀請招標、議標或直接發包的,應當由符合相應資質條件,並在省交易管理機構登記檔案中具有良好業績的單位參加投標。邀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於3家;議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於2家。
第十五條 投標書需按招標檔案的規定編制、蓋章簽字、密封遞交。投標書遞交後,投標單位需局部更正、補充投標書的,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規定遞交。
在招標檔案約定的有效期內,自行撤回、否認或修改實質性條款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銀行兌付投標保證金。
投標書與法律、法規、招標檔案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遞交的,無效。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造價和收費的規定,結合市場實際,自主投標報價。開標後,投標報價除下列情況外,不得更改:
(一)招標檔案約定採用“二次競標法”,按約定方法修改第一次報價的;
(二)報價工期與施工組織設計工期不一致而修改報價工期的;
(三)扣除由於招標單位原因造成超過發包範圍和報價口徑部分的;
(四)修正除工程量、單價、費率以外,且招標檔案約定的算術性錯誤的。
第十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採用施工圖預算報價方式,並提倡按統一工程量清單報價。不能採用施工圖預算報價的,可以採用單價、費率報價,但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圖後的約定時間內,根據中標費率、單價及其他承諾條件編制施工圖報價,提交招標單位審查,並經省交易管理機構核定。
第四章 發包承包代理
第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工程諮詢單位,從事與其業務範圍、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工程招標或投標代理的,須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登記,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委託代理協定,行使招標和投標代理權,代理權不得轉讓。
工程諮詢單位不得在同一工程中為發包和承包雙方代理招標投標業務,也不得為同一工程標段的2家以上承包單位代理投標業務。
第五章 決標籤約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組應當根據科學、民主、公正、擇優的原則制定評標辦法。優先採用綜合評分方法;簡單工程可以採用合理低標價、評議表決等評標方法;國際施工招標應當使用最低評估標方法。
評標辦法應當結合招標內容,綜合考慮技術、價格、業績、服務等因素。工程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招標的服務費用報價不應作為評標的最主要因素。
對投標報價競爭合理性的評定,可以標底價和投標報價的複合價為基準,設定投標報價最佳區間。
評標辦法須經招標決策組織同意,並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審定。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及最先遞交最後開標的順序,在省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組織開標,公布投標報價及標底;不公布標底的,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投標單位應當參加開標,並對開標結果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開標後,評標專家組對各投標書的內容和格式進行覆核審查,確認投標書是否合格。對投標書中的疑問,應當按開標順序對投標單位進行詢標;投標單位應當對詢問作出書面答覆,作為投標書的補充檔案。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組應當在省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評標辦法對合格投標書及其投標單位進行客觀地分析、評價,向招標決策組織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一個中標單位和一個備選中標單位。評標過程應當保密。
投標報價均高於標底價,且標底價無差錯的,應當重新組織招標或者通過議標方式決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決策組織根據評標專家組的評標報告及推薦的中標和備選中標單位,以約定方式擇優確定中標單位,提出決標報告,報省交易管理機構核准。
第二十五條 決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約定時間內簽訂契約,中標單位應當按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保函。契約價格及主要內容必須與招標檔案、投標書及中標結果一致。
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的契約副本應當報送省交易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接到決標通知書後,在招標檔案規定時間內藉故拒簽契約或拒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結果無效,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或由出具保函的銀行兌付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內藉故拒簽契約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招投標雙方因前款規定而發生爭議的,可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裁決。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如需使用未中標投標單位的技術方案的,應當徵得投標單位的同意,並支付技術諮詢費用。
投標單位發現招標中有顯失公正或不正當行為的,可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核查。
第二十八條 禁止工程承包單位轉包工程;經發包單位同意,非主體工程可以分包,但分包總量不得超過契約總價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條 工程交易中心應當為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提供公開規範服務;發包承包單位應當遵守交易市場的規則。
省交易管理機構對工程招標檔案和標底的審核應在7日內完成,大型、複雜工程的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日;對招標投標其他有關內容的審核工作應在5日內完成。
省交易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工程承包契約履行情況,建立工程承包單位業績檔案。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審批、許可和承包登記等手續時,應當查驗發包或承包單位的決標通知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省計畫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停止建設,可給予警告,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未按規定實行招標或者未經省交易管理機構核准,擅自採取邀請招標、議標或直接發包方式的;
(二)在工程招標中,故意隱瞞工程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故意泄露標底或串通投標單位,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招標發包代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省計畫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停止3個月至1年的招標代理資格,並可處以招標代理收費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結果無效,由省計畫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處以其承包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在投標中弄虛作假的;
(二)非法獲取標底的;
(三)在投標中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的;
(四)採取行賄或其他手段串通發包單位排擠競爭對手的。
第三十三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轉包或者未按規定分包的,由省計畫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承包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三十四條 罰、沒款的上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有關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省計畫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交易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依法執法;對在發包承包交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工程發包承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利用國際金融機構或外國政府貸款的工程應當按照相應的“採購指南”或規定進行招標採購,並接受省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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