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一般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為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考慮到財政部門具備相應的職能和監督管理條件。
第一, 是政府賦予的職能。在1998年機構改革中,國務院賦予了財政部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的職能,確立了財政部門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地位。
第二, 是財政部門應有的職能。政府採購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制度。政府採購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支出,可以說沒有財政支出就沒有政府採購行為。政府採購行為是財政支出由貨幣形態向實物形態的轉變過程,因此,實行政府採購制度是財政管理職能由預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過程,由貨幣形態延伸到實物和其他形態,通過採購資金的管理規範採購行為,通過採購行為的規範促進採購資金的管理,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政府採購與財政支出管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財政部門的內在職能。
第三, 其他部門不能替代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管理方面的職能。政府採購是對採購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包括編制採購預算,選擇採購方式,執行採購程式,撥付採購資金等,其中的預算編制、採購資金撥付等事務是財政部門的職能,其他部門不可替代。
第四, 財政部門具有推動政府採購工作的手段。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採購資金的支付。採購單位不按本法規定開展採購活動,財政部門可以拒絕支付採購資金,從而促進政府採購工作全面、規範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