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管理槍枝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物品;
(四)、對法律、法規制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五)、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六)、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七)、管理戶政事務;
(八)、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九)、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內設機構
(一)內設科室( 7個)
1、政治工作辦公室(副科級機構)
政工室是分局黨組主管全區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指導全區公安隊伍建設。具體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組織指導全區公安宣傳和公安隊伍文化建設;研究擬定民警教育、培訓計畫,檢查監督落實;承辦表彰獎勵、警銜、工資、老乾等工作;指導機關各支部搞好黨團建設;抓好全局計畫生育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政治部工作指導。
2、辦公室(加掛分局指揮中心牌子)
掌握全區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和公安信息;協調處置緊急警務,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事件;起草重要檔案;負責會議材料起草、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安統計、機要保密;承擔文電收發和發出檔案的審核工作;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並指導公安信訪工作;管理局機關檔案並指導局屬各單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公安通信工作,指導和管理有關通信技術接建設工作;負責公安通訊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公安重大任務的通信保障;承擔公安機關有線、無線通信業務。接受市局辦公室和信息通訊科工作指導。
3、行政裝備管理科
負責全局公安警務保障;負責警用裝備採購、管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籌集資金和合理安排使用;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基建、機關安全保衛。接受市公安局行政裝備管理科、計畫財務科的工作指導。
4、監察室(加掛審計室牌子)、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指導、協調全區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承辦或協辦民警違紀違法案件;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舉報和民警的申訴;依法對公安專用經費、業務經費及職業據點的財務管理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承擔全區公安機關警務督查。接受市公安局紀監室、警務督查室、審計室的工作指導。
5、法制辦公室
擬定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組織、協調起草規劃性檔案;負責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核工作;辦理行政複議、聽證、行政訴訟、國家理賠、勞教少教、治安處罰裁定呈報材料的審核和全區公安執法質量監督考評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法制辦工作指導。
6、戶政管理科
負責戶政管理工作;承辦全區人口統計工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邊境通行證;指導全區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重點人口、監外犯罪的管理和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安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提供犯罪證據,協助偵辦網路犯罪案件;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戶政科、科技科工作指導。
7、警務體制改革辦公室
負責警務體制改革及巡防社區的工作。
按規定設定紀檢、工會、老乾機構,配備紀檢組副組長 1 名、工會副主席 1 名、老乾辦主任 1 名。
(二)內設大隊( 3個)
1、治安巡邏警察大隊(副科級機構)
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和直接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依法管理槍枝彈藥、危爆物品、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治安案件的查處和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民眾性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治安巡邏警察支隊的工作指導。
2、刑事警察大隊(副科級機構)
掌握全區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打擊刑事犯罪;協調跨地區刑事案件的偵破;承辦全區大要案件;指導和管理全區刑事技術工作、指導推動全區刑偵基礎業務建設。接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的工作指導。
3、國內安全保衛警察大隊(加掛出入境管理科和赫山分局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兩塊牌子)
掌握影響國內安全動態、研究擬定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指導隱蔽工作職業化、社會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項 ; 依法對中國公民出入境,境外、國外人員入出境和居留、旅行以及國籍等進行管理;處理中國公民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和外國人違法違章活動;負責全區公安外事工作。接受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和出入境管理科的工作指導。
二、審批程式
(一)、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審批程式
1、申請立項。由項目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經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審查,簽署意見,報省鄉鎮企業局審核批准。
2、報批圖紙。
(持已經批准立項的申請報告,設計、繪製項目圖紙,報縣(市)、區、市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逐級審核。
圖紙上必須註明項目建築物之間的實際距離;生產工藝流程;生產、儲存場所與四鄰居民聚居區和電力、水利、交通、運輸等重要設施之間的實際距離。)
3、竣工驗收。嚴格按照已經批准的項目圖紙施工。項目竣工後,由縣(市)、區、市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現場驗收,在《煙花爆竹項目現場驗收意見書》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
4、登記辦理。憑已經批准的立項申請報告、項目圖紙、已被簽署肯定性審核意見的《煙花爆竹項目現場驗收意見書》和《湖南省煙花爆竹企業批准證申請表》申請登記辦理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二)、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審批程式
由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持庫區平面圖,到當地派出所簽署意見,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
(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審批程式
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持業務主管部門(供銷社)批准檔案,個人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經當地派出所簽署意見後,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報,治安部門再實地勘查場地,符合安全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後,方準營業,並懸證經營。
(四)、煙花爆竹購買、運輸證審批程式
1、購貨單位憑有效購銷契約,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爆炸物品購買證》後,方準購買。
2、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貨單位到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後,方準運輸。
戶政辦事指南
(一)、辦理立戶、分戶
1、 凡登記了常住戶口,並有單獨住房的成年居民均可立戶、分戶。
2、 一個家庭的成員生活、居住一起的立為一戶;分居數處,不在一起生活,可分別立戶。
(二)、辦理出生登記
嬰兒(含非婚生育、超計畫生育)出生一個月內,由嬰兒的父母持結婚證、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或其它相關證明向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新生嬰兒隨父隨母落戶自願,不得增加任何限制條件。
(三)、辦理夫妻投靠申請落戶
1、 條件。對兩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城市配偶的,只要投靠人已在城市配偶處實際居住,可不受夫妻雙方最低年齡和結婚時間限制,根據自願原則,準予在城市落戶。
2、 辦理程式。由投靠人持本人申請報告、結婚證、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育齡婦女計畫生育證明向被投靠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
(四)、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1、 範圍。包括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
2、 條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
3、 辦理程式。申報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持本人及隨其落戶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育齡婦女計畫生育證明、在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穩定經濟收入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五)、辦理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登記
1、 變更姓名: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職人員所在地人事部門的證明或在校學生證明,本人申請(父母離異的小孩變更姓名需父母雙方簽名蓋章的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2、 變更年齡: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單位人事部門證明和實際年齡的原始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3、 變更民族:憑本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單位證明、《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證明》及在當地民族工作部門領取的《湖南省公民個別更改民族成份審批表》,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六)、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新生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憑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的新生錄取通知書為新生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學校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憑蓋有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新生戶口遷移證辦理集體戶口。畢業生憑分配調配計畫、《全國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湖南省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及學校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辦理上戶手續。
(七)、辦理居民身份證
1 、公民遷出本市轄區或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在本市各市轄區的行政區域之間或本縣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不換領居民身證。
2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期滿之日的 3 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
3、公民在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4、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應當在履行申領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5、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 3 個月內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
(八)、辦理無底卡居民身份證快證
1、 辦理程式。凡需申領無底卡居民身份證快證者,憑居民戶口簿、二張免冠近期大頭像片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審核手續後,在派出所數碼照相辦理(派出所無數位照相機的到縣(市)、區公安戶政部門照相辦理)。
2、 凡辦理無底卡居民身份證快證者,從申領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在當地派出所或縣(市)、區公安戶政部門領取證件。逾期領不到證件的,只收取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多收部份退還本人。
3、 凡辦理無底卡居民身份證普證者,從申領之日起 3 個月內,在當地派出所領取證件。
(九)、辦理邊境通行證
1、凡確因公務、探親、學習考察、務工經商、旅遊等前往邊境管理地區的公民憑所在地鄉鎮或行政企事業單位保衛人事部門證明、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寫《邊境通行證申領審批表》。經派出所審查同意後,持審批表到縣(市)公安局的主管部門申領邊境通行證。
2、 以下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工作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可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邊境通行證:
a 、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轄區的人員;
b 、在企事業(含三資企業)單位、黨政部門駐外埠辦事處(縣團級以上)工作的職工;
c 、已在駐地取得暫住戶口一年以上的人員;
d 、已到新單位任職但未辦理常住或暫住戶口的人員;
e 、因緊急公務來不及辦證或在途中發生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地區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3、 邊境通行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個月。常住或經常出入邊境管理區的公務人員和與邊境管理區內單位有履行契約義務或被特區內單位聘用,契約期或聘用期超過半年的人員,其有效日期可簽半年或一年,有效期滿後需重新辦理申領手續。
4、 對申辦邊境通行證手續齊全者,應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