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03——1976.11,華容縣萬庾公社塌西湖農場知青;
1976.11——1978.08,岳陽地區軸承廠工人;
1978.09——1982.07,中山大學氣象專業學習;
1982.08——1995.01,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大氣室副主任、主任,副所長、所長;
1995.01——1998.07,湖南省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1998.07——2003.03,湖南省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其間:1998.09—2001.07,湖南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環境工程專業學習,2001.07,被授予環境工程碩士學位);
2003.03——2009.07,湖南省環境保護局局長、黨組書記(兼任新聞發言人 )(其間:2001.09—2004.08,湖南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環境工程專業學習,2004.12,被授予工學博士學位);
2009.07——2013.04,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3.04——2016.10,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
2016.10——2017.0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017年3月,退休。
中共十八大代表 ;中共湖南省第九屆委員會候補委員 、遞補委員(2010.11.27 ),中共湖南省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
學術成就
受聘湖南農業大學、湖南大學任客座教授,副研究員職稱,有《森林降水的變化特徵與機理》、《城市大氣中S02、TSP、NO2的時空變化特性》等20篇論文在國家一級期刊發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1日,從湖南省紀委獲悉,湖南省住建廳原廳長蔣益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決定逮捕
2018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副書記、廳長蔣益民決定逮捕。
開除黨籍
2018年2月1日,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蔣益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蔣益民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財產,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巨額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旅遊活動,揮霍浪費公款;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及特定關係人謀取巨額經濟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淪喪;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環評審批、環保項目承攬、環保資金撥付、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蔣益民理想信念喪失,廉潔防線全面失守,背離黨的宗旨,用權任性,奢侈墮落,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背道而馳,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蔣益民開除黨籍處分,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
提起公訴
2018年4月,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副書記、廳長蔣益民(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蔣益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蔣益民,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益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18年6月2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廳長蔣益民受賄案在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被告人蔣益民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蔣益民在擔任湖南省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局長、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張某(另案處理)、郴州某公司(另案處理)等個人和單位在審批項目環評、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辦理公司資質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36萬餘元。其中單獨收受556萬餘元,夥同其弟蔣某明(另案處理)共同收受530萬餘元,夥同蔣某明、張某共同收受950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相關證據舉證、質證,就本案有關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蔣益民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蔣益民家屬以及社會各界民眾旁聽了案件審理。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廳長蔣益民受賄案。被告人蔣益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蔣益民受賄所得贓款2036萬餘元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蔣益民在擔任湖南省環保局副局長、局長、湖南省環保廳廳長、湖南省住建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和單位在審批項目環評、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辦理公司資質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36萬餘元。其中單獨收受556萬餘元,夥同他人共同收受1480萬元。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蔣益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蔣益民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蔣益民積極退贓,當庭認罪,悔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